论文摘要
2009年12月7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峰会,再一次为人类敲响了警钟。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进步的时代,环境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稳定的关键因素。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方式。”但目前市场不能准确的评估自然资源,这是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当市场失灵时,政府的管理更为重要。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规避环境问题,达到国家和社会所期盼的环境整体目标。但随着环境危机的爆发,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单靠政府来解决已经很难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当市场和政府都不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时,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公众参与是指一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政府决策,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项基本且重要的权力,公众参与立法既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能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既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基本国情,也体现了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环境问题是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的方面,在环境立法中实现公众参与,可以满足公众利益的基本诉求。我国在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虽有一些规定,但是,现行立法的这些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的可操作性差,往往使公众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公众意见不被重视,权利难以实现。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公众参与只存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实质。因此,要从实质意义上发挥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积极作用,就必须要有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为支撑,在吸收、借鉴、整合国外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制定完备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本文主要采用了归纳和比较的分析方法,以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为出发点,发现我国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方面的问题,并对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提出几点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共分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从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阐述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正义、效率的角度阐述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价值基础。第四部分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现状分析。第五部分对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