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法的先导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罚执行的灵魂。在犯罪控制系统中,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法律,共同担负着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功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进入新世纪以后,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执政党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适时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项全新的刑事政策,带来的不仅仅是理念的冲击,更重要的是现有制度和习惯做法也应当和将要随之作出重大调整。因此,加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并不将研究的重心放在与刑事政策有关的理论问题上,而是从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出发,关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性,重点讨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的指导作用,即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审视,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将如何作出调整。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简要介绍了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演变作了简要梳理,介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过程。然后,从语义学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认为“宽”包含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三项内容;“严”主要是指严密法网,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济”主要是指协调、结合。接着,又分析了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时代基础、传统文化基础和刑法理论基础。最后,讨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认为它是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修正。第三部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实现。在该部分,笔者将讨论的重点放在我国的刑罚结构上,认为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刑罚结构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弊病。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如下完善建议:就死刑而言,一是应当削减死刑的数量,二是要删除有关死刑绝对确定法定刑的规定,三是要提高死刑缓期执行的严厉度。就无期徒刑而言,一是要提高无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二是为无期徒刑减刑规定开始减刑的最低执行期限。就有期徒刑而言,应将有期徒刑的上限调整为25年。第四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部分。在该部分,笔者重点讨论刑事和解制度。首先,简要介绍了刑事和解的概念,认为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其次,回顾了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历程,认为实践中存在以下一些共性的做法:如由各地的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密切配合,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和轻伤害案件等。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和解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在适用对象上,应限定在未成年犯罪、成年人犯罪的偶犯、过失犯以及轻伤害案件;适用的前提,应当是事实已经基本查清、犯罪人作自愿认罪和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自愿;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履行对刑事和解过程的调控职责;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对犯罪人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罚执行实现部分。在该部分,笔者重点讨论社区矫正制度。首先,介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以及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行情况。其次,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实践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滞后,是执法机构不统一,三是适用对象不尽合理。最后,对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一是建议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二是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三是应当将部分劳动教养人员也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