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债权出资指投资人(即债权人)以其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投资入股。但由于债权出资的不确定性、意定性、价值难以评估性等问题,使得债权出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债权出资的症结,在于如何保障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安全地位。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出资形式的规定,间接允许了债权可用以出资,但对于债权出资风险防范的制度却处于缺失状态。法律的允许与具体制度的缺失使得债权出资的风险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制定合理易行的风险防范制度尤为必要。债权出资的风险可以从三方面进行防范:一是确定可用于出资的债权种类。对债权的种类进行分析,确定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同时适合用来出资的债权范围;二是制定严格合理的债权出资程序。在制定债权出资程序的同时,重点对程序中的价值评估、交付与公示问题进行分析,以有效防范债权出资的风险;三是制定债权出资责任保障机制。有了债权出资程序的规范,债权出资的完成有了保障,但债权出资的完成并不等于出资债权的实现,因此制定保障出资债权实现的责任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