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犯问题研究

情节犯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与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等犯罪类型相并列,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我们认为,对于情节犯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不仅在于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甚至更在于我们真正面对的两个现实—情节犯的设置是立法者对现实的关注和我们对情节犯大量存在现实的关注。因此,本文就情节犯理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同时也关注情节犯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问题,以期对情节犯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能有裨益。文章分五个部分对情节犯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有关情节犯的概述。我们研究情节犯必须弄清楚究竟什么是情节,什么是情节犯。所以,第一部分又分两小部分:首先,阐述什么是情节,对此,学界又存在不同的看法,我们列举出七种比较典型的观点,分别逐一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比较科学的有关情节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或者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对定罪、量刑或者行刑产生影响并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轻重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其次,就是有关情节犯的概述部分。其中又分别介绍了情节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所谓情节犯,是指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作为犯罪成立的情节要求或者以此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类型。情节犯的特征有:情节犯的法定性,情节犯在我国广泛地存在,情节犯有多种类型的表现形式,情节的具体内容具有综合性,情节犯在我国刑法中的表述带有模糊性、概括性。我们认为,对情节犯比较可取的分类有:分为基本情节犯、情节加重犯、情节减轻犯和情节再加重犯;还可分为具体情节犯、抽象情节犯和混合情节犯。第二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对有关情节犯的理论进行反思。主要阐述了三个理论问题:首先是情节犯性质怎样正确界定,学界中对此问题存在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情节犯中的“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属于“开放性的构成要件”。尤其定罪情节是刑法规范对该种犯罪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犯罪事实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抽象,至于其具体内容,必须根据现实的案情,结合已经明确的其他构成要件,才能加以确定。其次,是有关情节犯停止形态的研究,主要是讨论情节犯既遂形态的标准问题和情节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通过论述,我们认为应该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情节犯既遂的标准,而且情节犯是存在未遂形态的。虽然情节犯的未遂形态是存在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情节犯的未遂形态都具有可罚性,应结合情节犯的类型做具体分析。同时,要怎样看待情节犯未遂处罚的标准呢?我们认为,情节犯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也应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为标准。情节犯的成立,也应当具备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其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它的具备是情节犯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但是,“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是一个综合性的要件,其中包含了各种可以被分解于其他各个构成要件当中去的要素,这也就是说,情节犯中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不是某一个固定的要素,因此,就存在“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中包含的某个要素具备时,而该罪的其他要件不具备的情况,此时,即使达到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同样会因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不齐备而不能认定为既遂。最后,是阐述情节犯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问题,第十三条“但书”实际上指导情节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对情节犯的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第三部分,论述的是刑事政策与情节犯。首先,对刑事政策进行简单概述:刑事政策的概念和内容。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诸多处遇手段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都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内容。然后,讨论刑事政策在四个方面对情节犯立法的影响:情节犯体现了目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情节犯的立法宗旨符合了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在定罪上的区别对待原则,情节犯反映出刑事政策开放性的特点,情节犯符合刑事政策灵活性的基本要求。最后,是分三部分说明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在司法适用活动中的指导意义,以及情节犯对刑事政策的作用:情节犯的司法适用体现了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调节性作用,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司法适用的价值观的指导性作用,情节犯的司法适用还体现了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灵活性的指导作用。第四部分,是关于情节犯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的问题。首先,说明情节犯的立法价值何在:它解决了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既遵循了立法者的法律规则主义又赋予了司法者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说明情节犯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缺憾:“情节严重”的含义不明确导致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确,情节犯的意义不很明确,情节犯有的在配置上存在不合理性。最后,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情节犯的立法问题: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含义,减少抽象情节犯的数目,将有些具体情节犯改造成混合情节犯,取消那些本来不应该用情节来限定的犯罪类型。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情节犯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其中又分两部分进行讨论。首先,阐述了情节犯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对情节犯中“情节”解释内容的随意性;第二,对情节犯之“情节”解释主体的多元化;第三,滥用“情节严重”的要求入罪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我国目前的出罪机制不畅,也加剧了对“情节严重”的滥用。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行完善的意见:首先,规范对“情节严重”的解释工作,限制解释的范畴,加强立法解释的工作;其次,弱化司法解释对法官审判案件的不利影响;最后,司法者应转变对情节犯认定的执法理念。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情节犯概论
  • (一) 情节的概念
  • (二) 情节犯概述
  • 二、情节犯的理论反思
  • (一) 情节犯性质的界定
  • (二) 情节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 (三) 情节犯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
  • 三、刑事政策与情节犯
  • (一) 刑事政策概述
  • (二) 刑事政策对情节犯立法的影响
  • (三) 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在司法运用活动中的指导意义
  • 四、情节犯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
  • (一) 情节犯的立法价值
  • (二) 情节犯的立法反思
  • (三) 情节犯的立法完善
  • 五、情节犯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 (一) 情节犯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 (二) 完善情节犯的司法适用活动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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