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权论文-张晓东

应收帐款质权论文-张晓东

导读:本文包含了应收帐款质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

应收帐款质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晓东[1](2014)在《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始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方法在国外的应用已非常普遍的,但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融资质押之后,让很多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进行融资获得了法律保障,也为我国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十分有限,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很多企业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面临着很多法律风险。在本文中,笔者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对目前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缺陷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具体论述。(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16期)

王丹[2](2013)在《应收帐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是发展最大的红利,中国经济的发展如此,法律制度的革新也是如此,应收账款这一概念虽然在会计学上存在已久,但法律层面上,在《物权法》颁布前还是一个空白的领域,《物权法》颁布后,应收账款正式作为法律概念被人们所知晓,对于这一新兴的担保融资方式,人们还存在很多的疑问和顾虑,那么什么是应收账款,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就成为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的就业,政府也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融资难成为了中小企业发展最大的阻碍,央视曾专题报道过浙江小额担保公司的发展,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但根据调查估算,中小企业总资产中的大部分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账款就达十几亿元人民币,但大量的应收账款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物权法》正式颁布后,应收账款第一次被明确规定可以作为企业的质押物,经办理质押登记后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现阶段,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已经有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实施细则,各个企业也纷纷涉足应收账款质押的探索,如为沃尔玛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支付宝公司作为第叁方支付尝试着利用应收账款质押为其商户实现贷款。因此,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研究有利于指导中小企业探索新的融资渠道,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本文所要阐述的主要就是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探索如何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作用。因《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比较粗糙,实践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疑问甚至出现新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现象很多,有必要在法律上理清,本文试图比较及规范分析国内外文献,明确指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实质上是用一种债权担保另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出质人以应收账款作质押标的出质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并办理登记从而获得贷款,以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具体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应收账款类型,指出应收账款包括现存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并将收费权纳入到未来应收账款中,重点论述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和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适格客体。简要分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选择及效力,通过对比与其他国家公示模式的不同之处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示模式,我国《物权法》对应收账款的效力涉及很少,而应收账款质押有其特殊性,第叁债务人的资质状况、履行能力直接影响质权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第叁债务人不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当事人,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对第叁债务人是否产生效力,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就是本文所要分析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多方利益,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利益冲突,本文通过发现余额质押与重复质押的权利冲突,质权人与接受应收账款转让的后债权人的权利冲突,质权人与浮动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建议通过完善应收账款的利益主体和相关配套制度,解决权利冲突,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利益,使应收账款质押真正的能被中小企业所利用,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的操作提出一些浅显的拙见。(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4-01)

柳大伟[3](2011)在《我国应收帐款质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账款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在国外的融资实践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中国人民银行随后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配套制度。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确立,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适应国际融资发展的大趋势;拓展了融资担保方式,对中小企业发展大有裨益;对我国融资实践意义重大,有利于推动金融业务创新,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引起不少争议和困惑。本文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为研究重点,对有关登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第一章主要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理论加以说明,阐述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应收账款能够设立质押的理由、实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现实意义;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与债权转让和保理制度进行区别。第二章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包括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书面合同和公示模式;阐述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及其作为登记机构的优势;最后说明了特殊规定,即公路收费权质押以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登记部门。第叁章通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角度分析,具体包括应收账款质押5年登记期限的问题、质权人未办理名称或身份证变更登记导致质押登记失效的分析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自身权利对登记效力的影响等叁个方面。接着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的角度进行研究,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存在冲突、不动产收费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区别以及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解决登记机构冲突。最后说明与应收账款登记制度相关的其他问题,包括将设质情况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出质人转让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以及应收账款质权和其他物权发生冲突时优先权顺位分析。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研究,笔者希冀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未来的发展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6)

朱志强[4](2010)在《完善我国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首次将"应收账款"纳入可出质的财产权利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立,为我国近900万户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商业银行的授信担保方式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能,但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仍不尽完善,存在缺陷、不足甚至冲突。本文对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有所启发。(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0年07期)

刘超,何改芹[5](2010)在《论应收帐款质押的风险和控制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应收帐款质押业务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风险。文章分析了应收帐款质押存在的一些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关控制建议。(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6期)

宋宏业[6](2010)在《应收帐款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质押方式,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物”的利用价值,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和潜在的风险可谓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会面临哪些风险,当事人将如何谨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并采取哪些规避风险的措施?本文对此作出了回答。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主要论述了应收账款与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范围和特征、质押业务所面临的风险类型及防范措施。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法学意义上应收账款的定义,列举了应收账款的具体表现形式,深入分析了收费权的性质,认为其作为一种未来集合债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范畴之中,并对可质押的应收账款所须满足的条件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各种类型风险的表现形式如何,会对当事人造成怎样的损害,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第叁部分为防范风险的建议和措施。对策涉及完善立法、健全登记制度、规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流程等多个层面,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网。以期能为充分发挥权利质权担保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0-05-28)

于茜石[7](2010)在《银行利益保护视角下的我国应收帐款质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法律的形式将应收账款质押纳入担保物权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征信中心随后颁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细则》以配合《物权法》的具体实施,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标志着我国应收账质押制度的正式确立,拓展了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权利范围,充分利用了经济生活中大量闲置的应收账款交换价值,改善了银行担保过度依赖不动产担保的不合理结构,为应收账款等权利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制度的坚实保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虽然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已经正式确立并初步形成,但是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更多的只是法律上的认可,两个部门规章对应收账款质押具体制度的设计也尚有待完善。本文以银行利益保护为视角,在相关研究对应收账款制度系统性理论综述和研究的基础上,深入、系统性地分析的现行立法给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带来的法律制度风险。对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条件与效力、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以及当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等几大部分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系统地分析。通过对以德国、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应收账款质押相关制度与我国立法现状的对比研究,突出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立法现状集中分析了其中对银行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为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其风险控制提供操作建议,为推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和提供参考。在具体研究我国与国外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之前,第一章首先应明晰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各种法律概念,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性质、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不同于一般权利质押担保的“先天性风险”。同时,本章也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从而再次明确本文以银行利益为视角的理论与实际意义。希望通过本章的阐述,使读者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及其对银行的意义有一个清晰而整体的印象。为了借鉴以德国、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应收账款立法对银行保护的经验与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立法现状进行对比研究,第二章前叁节结构与第叁章“我国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面临的主要制度性问题”大体相当,选取了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条件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叁个角度进行分析。同时由于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主要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现代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登记系统的设计无论是具体制度内容还是立法意图都与美国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如出一辙,故第四节就不再考察德国、日本、法国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转而介绍美国的相关制度方面,结构上仍然选取与第叁章我国出质登记制度相同的角度,即出质登记的申请方式、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以及登记期限方面的规定。第叁章选取我国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实务操作中经常面临的制度性困惑,也是法律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具体划分归类为应收账款的设立条件、效力范围、实现方式以及公示制度四大部分进行法律规定和法理层面的双重分析。其中在一至叁节中重点分析了重点分析了未来应收账款与不动产收费权的出质合法性及登记机关,质权人对第叁债务人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出质应收账款与主债权履行期不一致时的质权行使规则,流质契约禁止制度对银行应收账款质权行使的限制。第四节从出质登记的申请方式、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以及登记期限方面分析我国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对银行的保护状况。第四章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总体来说客户范围狭小,业务规模总体不大,以及银行在从事相关贷款业务时,普遍对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概念存在一定的混淆的现状。然后结合全文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的银行保护的分析为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其风险控制提供五点操作建议,为推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和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0-04-20)

莫雨为[8](2009)在《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应收帐款质押等方式融资》一文中研究指出时报讯(莫雨为您报道) 日前,人民银行贵阳支行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票据贴现、应收帐款质押等方式融资。 人民银行通过优先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涉农行业票据和县域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贴现,发挥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本文来源于《经济信息时报》期刊2009-07-10)

杨德群[9](2009)在《应收帐款质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时间比较短,许多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因此,结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及融资需要来研究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文章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理论和实务方面进行有选择性的探讨,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为现代融资及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大发展空间。文章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概念的界定、性质的分析以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奠定了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概念界定上,以标的作为切入点,对应收账款质押作了界定。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认定上,采权利标的说。并立足于国内外立法实践及国内学者的主张,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设立做深入探讨,以此为基础,分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长处与不足。文章赞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须采书面形式,认为以登记作为公示模式,体现了我国的立法开始向世界先进立法技术接轨。同时认为,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缺陷主要为立法体系混乱、质押标的与对第叁债务人通知的规定不明确及登记制度设计不合理。最后为文章撰写的最终目的,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并试拟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条文,以期对促进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9-05-01)

陈巧玲[10](2009)在《浅析商业银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帐款质押是出质人将自己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作为标的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质押方式.本文对应收帐款质押的概念、一般原则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业务须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1期)

应收帐款质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改革是发展最大的红利,中国经济的发展如此,法律制度的革新也是如此,应收账款这一概念虽然在会计学上存在已久,但法律层面上,在《物权法》颁布前还是一个空白的领域,《物权法》颁布后,应收账款正式作为法律概念被人们所知晓,对于这一新兴的担保融资方式,人们还存在很多的疑问和顾虑,那么什么是应收账款,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就成为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的就业,政府也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融资难成为了中小企业发展最大的阻碍,央视曾专题报道过浙江小额担保公司的发展,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但根据调查估算,中小企业总资产中的大部分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账款就达十几亿元人民币,但大量的应收账款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物权法》正式颁布后,应收账款第一次被明确规定可以作为企业的质押物,经办理质押登记后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现阶段,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已经有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实施细则,各个企业也纷纷涉足应收账款质押的探索,如为沃尔玛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支付宝公司作为第叁方支付尝试着利用应收账款质押为其商户实现贷款。因此,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研究有利于指导中小企业探索新的融资渠道,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本文所要阐述的主要就是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探索如何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作用。因《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比较粗糙,实践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疑问甚至出现新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现象很多,有必要在法律上理清,本文试图比较及规范分析国内外文献,明确指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实质上是用一种债权担保另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出质人以应收账款作质押标的出质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并办理登记从而获得贷款,以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具体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应收账款类型,指出应收账款包括现存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并将收费权纳入到未来应收账款中,重点论述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和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适格客体。简要分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选择及效力,通过对比与其他国家公示模式的不同之处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示模式,我国《物权法》对应收账款的效力涉及很少,而应收账款质押有其特殊性,第叁债务人的资质状况、履行能力直接影响质权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第叁债务人不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当事人,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对第叁债务人是否产生效力,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就是本文所要分析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多方利益,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利益冲突,本文通过发现余额质押与重复质押的权利冲突,质权人与接受应收账款转让的后债权人的权利冲突,质权人与浮动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建议通过完善应收账款的利益主体和相关配套制度,解决权利冲突,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利益,使应收账款质押真正的能被中小企业所利用,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的操作提出一些浅显的拙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应收帐款质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晓东.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商.2014

[2].王丹.应收帐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柳大伟.我国应收帐款质押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4].朱志强.完善我国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制度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0

[5].刘超,何改芹.论应收帐款质押的风险和控制措施[J].商品与质量.2010

[6].宋宏业.应收帐款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D].大连海事大学.2010

[7].于茜石.银行利益保护视角下的我国应收帐款质押制度[D].复旦大学.2010

[8].莫雨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应收帐款质押等方式融资[N].经济信息时报.2009

[9].杨德群.应收帐款质押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

[10].陈巧玲.浅析商业银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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