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其本质功能是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财富,同时也是国家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我国目前适用的房产税制度设立于1986年,只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个人自用房产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长期以来房产税税基窄,税制陈旧,征管力度不够,为地方财政的贡献低,不为政府所重视,房产税制度在近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从未进行过调整。2000年以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供需失衡,包括税收手段在内的各种宏观调控政策都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在分析的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众多问题中,房屋保有环节的税收法律制度缺失以及房产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等问题被引起重视,房产税制改革因此提出。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因多种原因造成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表现在房地产业上更是突出。本文研究分析了西部地区在宏观经济指标、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税收水平等方面与东部、中部地区的差异性后提出,在实施房产税改革过程中要关注西部地区的区域特殊性,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把房产税改革视为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一次完善,同时也是一次利用税收手段调整西部地区税收结构,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的新机会。本文分为四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房产税的基本制度、理论及发展沿革,第二部分简述了我国房产税的现状,提出实施改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表述了西部地区的宏观经济以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重要性,并通过大量经济数据分析得出西部地区与其他地区在改革背景上的差异性,需要采取特殊的房产税改革措施以适应西部地区的发展。第四部分结合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论述了对房产税改革方向的建议,并提出西部地区房产税改革需要的特殊政策以及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研究视角创新,自提出房产税改革以来,关于房产税改革建议的论文比比皆是,但少有针对西部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房产税改革的,本文通过我国各区域宏观经济、房地产发展以及税收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提出西部地区房产税改革建议,对下一步房产税在西部地区的推广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二、观点创新,提出对西部12省区分阶段、按地区推行渐进式改革;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给予西部地区在免税政策、起征标准、税率设置上一定的立法权限;提出东西部地区应因地制宜,实行差异化房产税税率;取消个人住宅类房产从租计征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西部地区服务型税收征管关系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