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郭路科[1](2018)在《私家侦探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私家侦探属于比较特殊的行业,指的是“民间(非官方)从事普通案件调查的机构和个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构相比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与国家侦查机关相比,私家侦探机构一般从事民事、商事、经济和刑事自诉案件等领域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其调查权力受到较大的限制,调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和非权威性;与律师事务所相比,私家侦探机构的工作重点在调查取证上,并不负责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和法律支持,业务内容比较单一,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够明确。因此私家侦探属于相对独立、新兴的行业。目前我国官方尚未认可私家侦探的合法地位,国内学术界对私家侦探行业的生存、发展存在许多争议,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持己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为私家侦探行业的存在提供了现实需求和法律依据。社会大众对发展私家侦探行业持支持态度、私家侦探行业对国家侦查权的有效补充、国际社会私家侦探业的良性发展等情况都预示着我国私家侦探业的发展有着广阔的空间,该行业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进而为人民追求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一种多元化渠道。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私家侦探行业的规范几乎为零,造成行业发展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摆正私家侦探行业的法律位置,如何规范其发展方向,如何合理界定其业务范围,如何科学确定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困难便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科学地规制私家侦探行业,我们可以其行业特性,从律师事行业中汲取有益经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行为模式来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相信,通过系统化的法律规制举措一定能够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私家侦探行业运行体系,为我国杜绝私家侦探行业乱象,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一种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王德霞[2](2017)在《对私人侦探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私人侦探涌入我们生活,在我国展现出了"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景象。学界对私人侦探的行为是行使知情权的表现还是侵犯了隐私权的做法存在很大争议。在当下,应正视私人侦探的利弊,明确私人侦探的地位,使其脱离灰色地带在阳光下成长。
朱晓燕[3](2012)在《论私人侦探业的规制与规范》文中提出私人侦探是指受雇于个人或者组织而为其提供调查、情报等特殊资讯的法律服务的人。私人侦探最初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的西方社会,历经近200年的发展,私人侦探已在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参与诉讼活动等诸多领域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私人侦探也成为同律师、医生一样为人们所尊敬的职业。同样,在我国,私人侦探业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也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发展到逐渐壮大的过程。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私人侦探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因此我们应正视现实,理性研究我国私人侦探业健康发展的良策。本文首先通过对私人侦探的起源与发展及中西方现状进行介绍证明私人侦探业的存在是社会和法律的需要,其次分别从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两个不同角度分析了私人侦探业与众多法律事务对应的关系及法律冲突,最后结合实际,就私人侦探业如何职业化和专业化进行制度设计,以使其在我国法治现代化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赵娅丽[4](2012)在《对私人侦探介入民事与刑事证据采集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在世界范围里,私人侦探取证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且在一些西方国家都已合法化,在我们国家也有一些私人侦探介入司法活动的现象,但并不被认可为合法活动。鉴于私人侦探取证在西方国家存在的价值意义,我国应尽快从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着手,详细研究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收集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实践表现,从中分析私人侦探收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并据此制定有关法律规范,使其走上合法、理性、长远的发展道路。
欧阳爱辉[5](2012)在《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私人刑事调查作为普通私个体自发进行的各类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取证活动,从古至今一直乃私人扞卫自身正当权益及打击、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同这种现象存续的悠久历史相比,系统全面的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理论与实践探讨目前在我国仍属鲜有人问津的处女地。通过语义逻辑学的角度就私人刑事调查概念自身展开考察,然后正本清源逐次借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私人刑事调查基本特征、主要类别、与侦查之关系进行分析。它基本特征包括调查主体的非国家公权力化、主要调查方式的非强制化和调查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主要类别则涵盖私家侦探刑事调查、律师私下刑事调查和其他私主体刑事调查三大类;与侦查相比较,二者既有着同质性,亦存明显异质性。私人刑事调查缘何要实现法制化在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两方面具备着深刻根源。在现实依据层面,它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野、平行发展之本质需要、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与侦查权运作保持平衡协调之基本要求、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理论依据层面,它在法学理论范畴符合了私力救济理论和当事人主义之要求,以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拥有了坚实的政治学依据。目前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构建普遍过于简略甚至存在缺失,而实践运作却处于蓬勃发展状态。这样带来的严重问题不少,一是诸多私人刑事调查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私人刑事调查的侦查化,三则是侦查的私人刑事调查化。为在我国完成私人刑事调查的法制化,设定了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实现目标与方案,围绕方案展开了宏观和微观两层面法律建构。宏观上强调私力救济入宪,微观上则要求设立专门的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这种专门性立法又包括私人刑事调查基本指导原则、私人刑事调查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主要调查方式、私人刑事调查的监督救济程序、非法私人刑事调查的证据排除规则五方面。此外,为能令法制化建构真正得以落实,还进行了保障措施设计。这涵盖司法、守法和其它配套措施三部分。司法上,应要求在法院内设立专门司法审查机关和明确非法私人刑事调查具体法律责任;守法上,应提倡树立正确私力救济法律观、推进健康的刑事诉讼文化建设与提高普通受众法律认同度;其它配套措施上,应力主设计全社会范畴的多维监督约束体系、确立私人刑事调查行业专门性监管机制和强化私人刑事调查的道德教育及自我道德约束。
董楠[6](2012)在《我国私人侦探行业发展状况的思考及分析》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深入,各种新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国司法体制建构中,对于国家司法资源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就需要一种“民间方式”来进行补充和帮助,私人侦探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就应运而生,它们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帮助显出不可否认的必要性。近些年,私人侦探这个新名词出现了,并且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对于这一新生事物虽然我们逐步认识,但是事物都有其好坏两方面,此行业目前的体制并不完善,但是社会现实体现出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强烈需求,所以我们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这个问题,尽可能的改进和弥补其不足之处,然而怎样改进和弥补其不足,使这一新行业进入合法合理的新轨道,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同时,私人侦探的工作性质与方式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以及道德规范方面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并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对于这些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如何给这一新行业指出道路和发展方向,并且为其出现和发展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进行融合,这是一个相当值得期待的话题,本文从私人侦探行业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诸多现实表现入手,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根本依据,探讨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以及对于构建相关制度提出建议。本文第一阶段描述了私人侦探兴起的过程,以及中西方侦探行业发展对比,给文章提供了写作背景,通过中西方对比体现了私人侦探业兴起的趋势。第二阶段主要写了侦探行业发展的几个关键因素,正是由于这些不可避免的因素才导致侦探业的兴起与进一步的发展,这些客观因素也是我们研究这一课题的关键环节,只有把握好这些因素,才能更深刻的理解侦探业存在的必要以及发展道路,也能为我国法制改革中如何来调整侦探业和我国现行法制法规相适应这一课题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阶段描写了侦探业和现存相关行业的对比,从对比中来展现侦探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阶段针对侦探业发展的优劣性,来提出对策和建议,使得这一行业可以更好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积极的因素。尽管针对私人侦探业的兴起,社会公众对其有不同的看法,在有些人的观念中,认为这是国家司法管理机制的有效补充,是可取的,其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是弥补了国家司法体制的不足。但在有些人心中,私人侦探进行工作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并且在行业不规范的情况下,会引起许多不良现象,这种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是一种权利的滥用。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一定的道理,虽然在一定阶段这种事物弊端众多,但是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来论证这种公民保安的私人形式是否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察,能否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有效补充并发挥其强大作用。私人侦探业这一新事物存在的诸多问题是不容回避的,但是我们要有兼容并包的胸怀和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这个新问题,辩证的看待问题,不仅仅是对待私人侦探这一行业方面,在各种新事物新形势下,我们都要怀着这样的胸襟,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才能更加美好,社会主义才能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张倩[7](2012)在《论私人侦探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构建》文中提出私人侦探是指一种专为个人提供保卫及调查服务的民间专业人员,世界各国对侦探行业的态度不同,有的对其有明确的立法如美国,有的对其没有专门的立法如德国(但通过相关法规对私人侦探业做出了限制),总体来看,英美等西方国家对私人侦探业持肯定的态度。反观我国的私人侦探却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巨大的社会需求与尴尬的非法身份形成鲜明的对比。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来探讨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建立私人侦探制度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私人侦探的起源以及其存在的法理基础,论证了私人侦探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合法性。第二个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三个国家的私人侦探业,目的在于为我国的私人侦探业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文章的第三个部分,笔者回顾了我国私人侦探业其产生发展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产生期(1992年至1994年)、低谷期(1994年至1998年)和发展期(1998年至今)。由于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对私人侦探业的需求越来越大、个性化要求也在不断加深,公司在雇员行为调查与企业资信调查领域对私人侦探的需求也有增无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私人侦探行业的发展前景乐观。目前,我国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打假及知识产权调查、民事诉讼证据调查、商业反欺诈调查、竞争性情报与企业资信调查、企业安全咨询与雇员行为调查、以反洗钱为核心的金融领域调查以及其他调查业务。此外,文章中还指出了我国侦探业目前所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第一,国家法律对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法律来规范该行业,使得私人侦探被称为“走在法律边缘的人;第二,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第三缺乏统一监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文章的第四个部分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如尽快制订一部私人侦探法,从立法宗旨、私人侦探执业条件、私人侦探公司成立条件、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及其权利义务、私人侦探协会职权、私人侦探及私人侦探公司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私人侦探行业,进行行业自我规范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整合与外部联合等。
欧阳爱辉,谭泽林,尹强明[8](2012)在《私人调查业治理刍论》文中认为私人调查业是近年我国出现的一大新兴行业,它既有着众多正面价值,亦存在不少负面价值。为实现对其有效治理,本文将从私人调查业合法化、设定私人调查业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三方面展开相关探讨。
李忠民[9](2012)在《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研究与借鉴》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在我国实在法层面是个空概念,但法律研究应以问题为导向,而不应被概念画地为牢。如何丰富权利实现手段、扩大人权保障是我国刑事理论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的一大特色,其多样化的实践和取得的丰富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将“商业”、“私人”概念引入刑事理论研究,尝试从国家视角切换至市场视角观察刑事司法,探索借助市场手段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某些疑难问题的可能性。本论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上、中、下三篇共八章。前言首先以案例入手引出问题,交待选题的缘起。通过分析案例,探寻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类似问题难以破解的方法论失误,即局限于国家视角,而忽略了从市场视角、在司法机关之外寻找出路。进而引出本论题“刑事商业性私人研究”,就是从国家视角切换至市场视角的一个尝试。接着,前言部分对本文关键词包括“刑事”、“刑事私人参与”、“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等作了界定。上篇是叙事,对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之现实图景作了全景扫描,包括第一、二、三章,包括第一、二、三章,分别考察了刑事证据调查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即私人侦探;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即商业保释;刑罚执行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即监狱私营。美国商业性刑事私人参与的产生与发展,可归因于公共刑事司法系统的缺陷为其创造的机遇和留下的空间。美国私人侦探产生于近代警察制度所形成的“空隙”;商业保释克服了传统保释制度的缺陷,增加了被告人在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付保释金时获得释放的机会;私营监狱避免了刑罚执行中监狱人满为患的尴尬。任何一种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毁誉并存、贬褒不一:私人侦探曾被贬低为“一个法律反常物、宪法的对立面”、“半封建的私人武装”、“在最好的情况下,是一种必要的害,在最坏的情况下,就可能是不可容忍的恶”;赏金猎人被曲解为“下流的人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个不受控制的威胁”;商业保释被指责为“以金钱换自由”、“对贫穷和中等收入被告造成歧视”、“侵犯法官保释决定权”、“引起法官腐败问题”等等;私营监狱则因其配备的“警卫缺乏训练、滥用权力”、“对囚犯进行非人道对待”而丑闻缠身,美国审计总署关于“没有任何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私营监狱比公营监狱便宜很多”的结论使监狱私营业的前景更加难以预测。尽管障碍重重,美国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却在强烈的质疑声中顽强生长并勃发生机,造就了美国刑事司法的特色。目前,美国的侦探公司超过3000家,私人侦探(含私人保安)人数达160多万,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美国的私人侦探服务辐射全球,甚至介入调查跨国政府丑闻及官员腐败案;其发挥着犯罪调查、辩护取证、预防犯罪的作用,是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商业保释存在于美国大部分州,全国共有商业保释担保人约8000人,该行业每年吸纳40亿美元,净利润每年达4亿美元;美国司法统计局2006年数据显示,在美国最大的75个县中,审前释放的重罪被告中42%依赖于商业保释。截止2001年7月,美国的私人监狱达185个,关押犯人28.5万人。美国私营监狱收容人数达美国州及联邦监狱总收容人数的6.8%;据美国媒体2009年10月23日报道,美国亚利桑那州目前正打算公开招标,让私人监管公司来竞争全州9个监狱中心的运营权。因此,商业性私人参与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刑事司法是不争的事实。中篇是析理,对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作了深层次的理论挖掘,包括第四、五、六章,分别检视了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的政治哲学根基、法理基础和经济学依据。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政治哲学根基是自由主义思想。美国经久不衰的自由主义思想及其长期坚持的“弱国家”传统,为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提供了生长土壤。18世纪兴盛的古典自由主义及其关于国家“守夜人”角色的理论,成为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产生的思想基础。20世纪初古典自由主义式微,到30年代凯恩斯主义兴起,国家职能扩张,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受到质疑与挑战。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的复兴,美国私人侦探业和商业保释业得以摆脱行业危机,迎来转机,合法性地位获得确认。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法理基础是私力救济理论。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正当性追问,要还原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关系问题。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在历史发展中此消彼长,私力救济经历了由市场独占到被压抑再到受尊重,而公力救济则从市场缺位到压迫性公力救济再到谦抑性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并不与公权力完全对立,而作为其有效补充,并构成国家权力的末梢和延伸。良性私力救济是在公力救济缺位或无效时,人们出于最低的自我保护本能,而实施的不妨害社会安宁并为社会可接受的行为。私人侦探和商业保释属于良性私力救济。确认和发展商业性私人参与,是国家的统治策略,是通过私人行为实现社会控制的技术。支撑商业性私人参与最为直接的理论是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法律学科,给人们带来观念上的突破。科斯开创性地将法律权利与经济效益进行关联考察;贝克尔将经济分析法推广于全部人类行为,波斯纳以效率为导向构建了庞大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法律经济学者以效益最大化作为检验法律规则的标准,研究了各类法律规则的成本与收益,将经济学原理渗透到了所有的法律规则和法条之中。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广泛传播,为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确立和持续发展扫清了道路。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能够扩大国家刑事司法资源总量,增强国家的刑罚能力,促进刑事司法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刑事司法质量,从经济分析角度而言,是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安排。下篇是建制,以美国经验为借鉴,创设中国特色的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制度,包括第七、八章,分别论证了中国创设“私人侦探”和商业取保制度的必要性,并作了具体构想。与美国一样,中国刑事司法中也存在司法资源紧缺、效率不佳、权利保护不充分等不足,公共司法的这些缺陷为中国引入和发展商业性私人参与创造了机遇。中国私人侦探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昙花一现,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1993]91号文明令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中国的私人侦探从此转入地下,暗中经营,在夹缝中生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行为不规范、执业风险巨大的问题。虽然私人侦探为社会管理带来难题,引发一些社会矛盾,但私人侦探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中国刑事调查存在“无为”状态,包括公安检查取证中存在警员不足、无力作为;法律漏洞、不能作为;曲解法律、失职不为;误解法律、消极不为;律师取证、少有作为;被害人取证、难有作为。由此激发对私人侦探的现实需求,应当允许私人侦探介入刑事取证。其积极意义包括:能有效弥补公安检查取证不足;构成对公安检查机关的监督;帮助被害人准备证据;增强被告人的取证能力。在中国创设私人侦探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理念更新。一是重新整理国家刑罚权,以谦抑性公力救济观柔化国家刑罚权,摒弃刑罚权国家垄断理念;二是理清国家侦查权与私人调查权的关系,确立侦查权包容私人调查取证权的观念。中国现行取保候审的实践不如人意,表现为: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掌握严苛,取保候审率低;保证方式适用性差;取保候审执行监管流于形式,被取保人处于失控状态。商业保释在美国刑事司法中产生的社会效应,就感观上而言,正好能够针对性的”治疗”中国取保候审的弊病:中国取保候审率低——商业保释使更多的人获得审前释放;中国现行保证方式适用性差——商业保释为普通公民获得保释提供方便之门;中国取保候审执行监管不力——商业保释能够对被保释人实施有效监管,实现社会控制。鉴于此,我们应当以引入商业保释作为中国取中候审制度突围解困的最佳选择。构建中国特色的商业取保制度,有利于建立保证人选任的市场化机制,实现保证人选任上的“从身份到契约”、“从无偿到市场”的转变;对被取保人而言,取保低成本、脱逃高代价;对司法机关而言,有助于转移成本、分散风险,减少其在扩大适用取保候审时的顾虑。我国“商业取保”的基本构想是:国家允许商业担保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取保候审的运作中提供保证服务;商业担保人可以是经批准持有证照的个人或保险公司;商业担保人与被保证人签订保证服务合同,被保证人支付约定的保证费用并提供附属担保,承诺取保候审批准后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授权商业担保人对其进行监管,授权商业担保人在被保证人脱逃时对其实施抓捕;保证人的义务是以取保候审保证人身份签署公安司法机关核定的保证书,按公安司法机关要求的金额开具银行存单,并将存单质押于执行机关,在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时,执行机关通知保证人在6个月内缴付保证书中确定的保证金金额;执行机关在发出保证金缴付通知后应及时发布对脱逃人的通缉令,商业担保人可以组织人员对被保证人实施抓捕扭送,被保证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扭送归案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结语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在美国是一个颇具争议却旺盛生长的事物,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反射出公共刑事司法系统的缺陷,其已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商业”、“私人”嵌入刑事领域的可能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司法理念的革新和突破,中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也将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陈凌雄[10](2012)在《浅析我国私人调查业的发展原因及前景》文中提出我国的私人调查业,在21世纪初曾风行一时,近年逐渐沉寂,但实际上仍存在。我国私人调查业的法律地位较为模糊。文章试从我国私人调查业产生的原因出发,分析私人调查业发展的社会、法律、市场和国际因素背景,探索私人调查业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和前景。
二、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私家侦探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私家侦探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私家侦探的概述 |
1.私家侦探的概念 |
2.私家侦探的特点 |
3.私家侦探的历史发展 |
(二)我国建立私家侦探制度的必要性 |
1.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市场潜力 |
2.维系审前程序的控辩平衡,确保侦查和起诉过程的公正 |
3.加强辩护方的取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
4.提高自诉人举证能力,解决被害人“告状难”问题 |
(三)我国私家侦探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1.社会物质基础已经发展到位 |
2.国家法治条件日趋成熟 |
3.人才储备日益充足 |
4.公众思想认识日渐到位 |
二、域外私家侦探制度的考察 |
(一)美国的私家侦探制度 |
(二)英国的私家侦探制度 |
(三)法国的私家侦探制度 |
(四)日本的私家侦探制度 |
三、我国私家侦探的现状 |
(一)理论现状 |
1.反对者观点 |
2.支持者观点 |
(二)实务现状 |
1.巧立名目,数量庞大 |
2.业务广泛,泥沙俱下 |
3.利益驱动,收入较多 |
4.行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
四、我国设立私家侦探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一)私家侦探与国家侦查机关的关系 |
(二)私家侦探获取的证据合法性问题 |
(三)私家侦探侵犯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问题 |
(四)私家侦探引发的治安问题 |
五、建立我国私家侦探制度的法律构想 |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 |
(二)制定《私家侦探管理法》,实现管理的科学化 |
1.建立私家侦探资格准入制度和业务范围限制 |
2.实行科学的私家侦探执业规范制度 |
3.实行严密的私家侦探监督管理和自我教育制度 |
4.建立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改革《证据规定》,赋予私家侦探获取证据的证明力 |
(四)完善隐私权相关规定,明确取证方式方法的界限 |
(五)理顺私家侦探与国家机关和律师关系,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对私人侦探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私人侦探的概述 |
2.1 私人侦探的概念 |
2.2 私人侦探的背景 |
3 私人侦探的发展空间 |
3.1 强大社会需求 |
3.2 法律上的漏洞 |
3.3 公力救济的不足 |
3.4 国际上的需要 |
4 私人侦探存在的质疑 |
4.1 侦查权与调查权之争 |
4.2 隐私权和知情权之争 |
5 私人侦探的完善和发展 |
5.1 制定专门的私人侦探法 |
5.2 加强管理和监督 |
6 结语 |
(3)论私人侦探业的规制与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人侦探:私人化警务趋势 |
一、西方私人侦探现象与制度现状 |
(一) 私人侦探的起源与发展 |
(二) 私人侦探在西方社会的现状 |
二、警务外包模式与私有化警务 |
(一) 警务私有化与警务外包的概念 |
(二) 警务外包与公共警务的关系 |
三、中国地区的特例:台湾征信社 |
(一) 台湾征信社概况 |
(二) 诉讼证据的争议——以通奸罪为例 |
四、我国私人侦探业的现状 |
(一) 公安部《通知》的审视与批判 |
(二) 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私人侦探的民事调查职能及证据可采性、侵权的禁止 |
一、民事信息调查的专业化需求及业务类型化 |
(一) 私人侦探是民事领域的正当化需求 |
(二) 与各种业务的协同关系 |
(三) 诉讼调查事务的类型化 |
二、法律许可与证据调查委托 |
(一) 现有法律许可状态 |
(二) 期待许可情形 |
(三) 调查业务的正当化 |
三、商业、个人的公开“秘密”与法律保护秘密 |
(一) 私人侦探调查的权限 |
(二) 私人信息来源豁免 |
四、隐私调查与隐私权的保护 |
(一) 隐私权保护与刺探 |
(二) 隐私权的划分与侵权禁止 |
(三) 私人侦探调查获取他人隐私的手段法律分析及手段限制 |
第三章 私人侦探与刑事侦查的合作及冲突关系的法律规制 |
一、私人调查与侦查机关合作的可能性 |
(一) 私人调查是群众情报的一部分 |
(二) 民事刑事合作的可能 |
(三) 私人调查是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 |
(四) 私人调查与刑事侦查现实不可分 |
二、私人调查并非私人侦查之法律解释 |
(一) 调查并非侦查 |
(二) 私人调查替代、优于刑事侦查的可能性 |
三、刑事侦查中私人侦探行为的规制 |
(一) 调查权与手段的禁止 |
(二) 调查手段的争议 |
(三) 私人侦探组织违规可能性 |
四、私人调查证据的采纳与转化 |
(一) 私人调查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
(二) 私人调查证据采信规则 |
第四章 私人侦探组织与业务规范 |
一、私人侦探组织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规范与法律规制 |
(一) 行业规范 |
(二) 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对私人侦探介入民事与刑事证据采集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人侦探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一) 私人侦探业在我国的发展 |
(二) 私人侦探业的业务范围 |
1. 在内容上, 私人侦探主要从事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
2. 在对象上, 私人侦探的服务对象, 或叫委托人, 可以 |
3. 在方式上, 私人侦探的业务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 |
4. 在目的上, 私人侦探的业务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 |
二、私人侦探介入民事证据采集 |
(一) 私人侦探收集证据的可采性 |
1. 私人侦探业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
2. 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 |
(二) 对私人侦探介入民事证据收集的一些设想 |
三、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证据收集 |
(一) 有关法律规定及实践表现 |
1. 我国关于刑事证据收集的有关法律规定。 |
2. 实践中, 私人侦探很少介入刑事证据收集的程序。 |
(二) 自诉案件中, 私人侦探收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
(三) 对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证据收集的一些设想 |
1. 在自诉案件中, 自诉人在收集证据方面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私人侦探的出现可以适当解决该难题。 |
2. 在公诉案件中允许私人侦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集证据可以改变控辩地位不平等的局面。 |
(5)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进路、理论工具与创新点 |
1.4.1 研究进路 |
1.4.2 理论工具 |
1.4.3 创新点 |
1.5 全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私人刑事调查之界定 |
2.1 私人刑事调查的概念 |
2.2 私人刑事调查的基本特征 |
2.2.1 调查主体的非国家公权力化 |
2.2.2 主要调查方式的非强制化 |
2.2.3 调查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 |
2.3 私人刑事调查的主要类型 |
2.3.1 私家侦探刑事调查 |
2.3.2 律师私下刑事调查 |
2.3.3 其他私主体刑事调查 |
2.4 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之关系 |
2.4.1 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的同质性 |
2.4.2 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的异质性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依据 |
3.1 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现实依据 |
3.1.1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野、平行发展之本质需要 |
3.1.2 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与侦查权运作保持平衡协调之基本要求 |
3.1.3 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
3.2 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理论依据 |
3.2.1 法学依据:私力救济理论与当事人主义 |
3.2.2 政治学依据:主权在民理论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现状 |
4.1.1 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现状 |
4.1.2 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相关实践运作现状 |
4.2 当前我国私人刑事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诸多私人刑事调查缺乏法律依据 |
4.2.2 私人刑事调查的侦查化 |
4.2.3 侦查的私人刑事调查化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具体建构 |
5.1 我国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实现目标与方案 |
5.2 宏观建构:私力救济入宪 |
5.3 微观建构:设立专门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 |
5.3.1 确立私人刑事调查的基本指导原则 |
5.3.2 明确私人刑事调查的主体与适用范围 |
5.3.3 规范私人刑事调查的主要调查方式 |
5.3.4 确立私人刑事调查的监督救济程序 |
5.3.5 设定非法私人刑事调查证据排除规则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实现的保障措施设计 |
6.1 司法层面保障措施 |
6.1.1 在法院内设立专门司法审查机关 |
6.1.2 明确非法私人刑事调查之具体法律责任 |
6.2 守法层面保障措施 |
6.2.1 树立正确的私力救济法律观 |
6.2.2 大力推进健康的刑事诉讼文化建设 |
6.2.3 提高普通受众的法律认同度 |
6.3 其它层面配套保障措施 |
6.3.1 设计全社会范畴的多维监督约束体系 |
6.3.2 确立私家侦探刑事调查的行业专门性监管机制 |
6.3.3 强化私人刑事调查的道德教育及自我道德约束 |
6.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人刑事调查法》试拟稿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我国私人侦探行业发展状况的思考及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侦探业出现和兴起的现实因素 |
(一)西方国家侦探业的产生和现状 |
(二)我国侦探业的产生和现状 |
(三)侦探行业发展的因素 |
1.市场规律因素 |
2.法律法规因素 |
3.司法资源因素 |
4.社会经济因素 |
二、侦探业发展和规范的思考 |
(一)侦探业存在必要性剖析 |
1.讨论私人侦探业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的必要性 |
2.侦探行业和保安业行业特征的区别与联系 |
3.侦探行业和律师行业特征的区别和联系 |
(二)私人侦探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
1.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保护作用 |
2.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
3.对于公权力保障不足给予现实帮助 |
(三)侦探业在司法实务中的体现 |
三、侦探行业发展过程出现的弊端和法制冲突 |
(一)国家司法机关侦查权与侦探行业侦查权的区别 |
(二)私人侦探如何保证“不越界” |
(三)私人侦探从业人员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
(四)侦探业从业人员素质弊端 |
四、私人侦探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
(一)我国司法体制下私人侦探行业存在的切入点 |
(二)明确私人侦探行业的准入制度 |
(三)私人侦探业的从业人员规范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私人侦探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人侦探的起源和存在的法理基础 |
1.1 私人侦探的起源 |
1.2 私人侦探存在的法理基础 |
第二章 私人侦探制度的域外考察—美国、德国、日本 |
2.1 美国的私人侦探业 |
2.2 德国的私人侦探业 |
2.3 日本的私人侦探业 |
第三章 中国私人侦探业的现状与问题 |
3.1 中国私人侦探业的现状 |
3.1.1 纵向的发展历史 |
3.1.2 横向的行业细分 |
3.2 我国私人侦探业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中国私人侦探业的合法化及其规制 |
4.1 中国私人侦探业的合法化 |
4.2 中国私人侦探业的规制及其配套制度 |
4.2.1 出台《私人侦探业法》,明确私人侦探的法律身份 |
4.2.2 明确私人侦探的从业范围和调查手段 |
4.2.3 建立全国统一的私人侦探行业协会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研究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上篇 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全景扫描 |
第一章 刑事证据调查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私人侦探 |
第一节 美国私人侦探历史——质疑中成长 |
一、 私人侦探的兴起 |
二、 美国私人侦探兴起的根源 |
三、 质疑与转型 |
第二节 美国私人侦探与警察关系 |
一、 私人侦探与警察的联系 |
二、 私人侦探与警察的区别 |
第三节 美国私人侦探制度之效用 |
一、 正面效应 |
(一) 犯罪调查作用 |
(二) 辩护取证作用 |
(三) 预防犯罪作用 |
(四) 弥补警力不足、形成有限竞争、促进办案效率 |
(五) 扩大社会参与、尊重当事人选择权、促进诉讼民主 |
二、 负面效应 |
第四节 美国对私人侦探的法律规制 |
一、 私人侦探业务范围 |
二、 私人侦探注册登记 |
三、 枪支及强制力使用方面的规定 |
四、 禁止性行为 |
五、 对私人侦探的惩戒 |
第二章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商业保释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保释和赏金猎人制度的演进历程 |
第二节 美国当代的商业保释和赏金猎人 |
一、 美国的保释制度 |
二、 美国的商业保释担保人 |
三、 美国的赏金猎人 |
第三节 美国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之法律规制 |
一、 普通法层面关于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的相关判例 |
二、 对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制度加以改革的必要性 |
三、 规制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的建议 |
四、 制定法层面对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美国商业保释价值评析 |
一、 负面评价 |
二、 正面评价 |
第三章 刑罚执行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监狱私营 |
第一节 美国早期殖民地时期监狱私营的踪迹 |
第二节 惩役监中的私营事业 |
一、 从“胡桃街”(Walnut Street)监狱到宾州制 |
二、 奥本制 |
三、 美国南北战争后的重要发展——租赁制 |
第三节 监狱私营的当代发展 |
一、 70 年代以来监狱面临的危机 |
二、 选择监狱私营的理由 |
三、 私营化探索与成长 |
四、 监狱私营现状——迷茫仍不失希望 |
中篇 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根系探寻 |
第四章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政治哲学根基 |
第一节 18 世纪兴盛的古典自由主义是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产生的思想基础 |
一、 古典自由主义简述 |
二、 美国古典自由主义的兴盛与商业性私人参与的产生 |
第二节 20 世纪初古典自由主义式微,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受到挑战与质疑 |
一、 20 世纪初古典自由主义的式微 |
二、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面临的挑战与质疑 |
第三节 新自由主义的复兴成为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保持生机的注脚 |
一、 新自由主义的复兴 |
二、 美国商业性刑事私人参与的同步复兴 |
第五章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私力救济的历史变迁——从独占到被压抑再到受尊重 |
一、 独步天下的私力救济 |
二、 被压抑的私力救济 |
三、 重受尊重的私力救济 |
第二节 私力救济的内涵和外延 |
一、 私力救济的内涵 |
二、 私力救济的种类 |
第三节 良性私力救济与商业性私人参与 |
一、 良性私力救济正当性根据及其免受惩罚的条件 |
二、 商业性私人参与是良性私力救济 |
第六章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经济学依据 |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思想谱系 |
一、 科斯开创性地将法律权利与经济效率进行关联考察 |
二、 贝克尔奠基了“经济学帝国主义” |
三、 波斯纳以效率为导向构建了庞大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 |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进路下美国公法的私人执行——私人执法 |
一、 私人执法的提出 |
二、 美国私人执法实践 |
三、 私人执法争鸣 |
第三节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经济学解释 |
一、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是特殊形式的私人执法 |
二、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有利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
下篇 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移植之思 |
第七章 中国刑事证据调查中商业性私人参与制度创设 |
第一节 中国“私人侦探”制度考察 |
一、 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历史与现实 |
(一) 被淹没的历史 |
(二) 90 年代昙花一现 |
(三) 暗渡陈仓、夹缝中生存 |
二、 我国“私人侦探”业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地位不明 |
(二) 暗中经营 |
(三)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水平良莠不齐 |
(四) 收费混乱、服务内容混乱 |
(五) 调查行为不规范,执业风险大 |
三、 关于“私人侦探”业的争鸣及选择 |
(一) 关于私人侦探业的争鸣 |
(二) 简要评析及选择 |
第二节 创制中国“私人侦探”之理念准备 |
一、 刑罚权的国家垄断不排斥良性私力救济 |
(一) 刑罚权国家垄断理论 |
(二) 刑罚权国家垄断之质疑 |
(三) 以谦抑性公力救济柔化国家刑罚权,拓展正义的社会供给途径 |
二、 刑事侦查权国家专营不抵牾私人调查取证权 |
(一) 国家刑事侦查权 |
(二) 刑事私人调查取证权及其行使 |
(三) 刑事侦查权包容私人调查取证权 |
第三节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案件的现实必要性 |
一、 刑事调查取证中的“无为”状态激发对私人侦探的需求 |
(一) 公安检察取证中的“无为” |
(二) 律师取证,少有作为 |
(三) 被害人取证,难有作为 |
二、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案件的积极意义 |
(一) 有效弥补公安检察取证不足 |
(二) 构成对公安检察的监督 |
(三) 帮助被害人准备证据 |
(四) 增强被告人取证能力 |
(五) 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
第四节 我国“私人侦探”介入刑事案件的若干构想 |
一、 明确私人调查业的行业定位,赋予其介入刑案调查的资格 |
二、 建立注册登记制度,严格“私人调查员”准入资格与程序 |
三、 制定私人调查员介入刑事调查的业务规则 |
四、 理顺刑事调查中相关者关系 |
五、 借鉴美国经验,确立私人取证原则上可采性规则 |
第八章 中国商业取保制度创设 |
第一节 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困境与迷局 |
一、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掌握严苛、取保候审率低 |
二、 保证方式适用性差 |
(一) 保证方式贫乏,选择余地小、缺乏灵活性 |
(二) 保证人选任面窄,以身份为基础,保证人保证适用有限 |
(三) 保证金保证的履行方式单一,适用程序繁琐 |
三、 取保候审执行监管流于形式,被取保人处于失控状态 |
第二节 商业取保——取保候审突围解困新思路 |
一、 取保候审改革思路述评 |
二、 美国商业保释制度争鸣 |
(一) 反对者论点 |
(二) 支持者论点 |
(三) 笔者的立场 |
三、 中国引入商业保释的特殊意义 |
(一) 在中国引入商业保释,有利于实现保证人选任市场化 |
(二) 对被取保人而言,取保低成本、脱逃高代价 |
(三) 对司法机关而言,减少顾虑、分散风险、转移成本 |
第三节 中国商业取保制度构想 |
一、 “商业取保”的基本描述及其特征 |
二、 “商业取保”法律关系 |
三、 商业担保人 |
四、 个体商业担保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五、 商业担保人的登记和管理 |
六、 职业扭送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浅析我国私人调查业的发展原因及前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人调查业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
(一) 发展简况 |
(二) 发展历程 |
(三) 发展现状 |
二、私人调查业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
(一) 法律背景 |
(二) 社会背景 |
(三) 市场背景 |
(四) 国际背景 |
三、我国私人调查业发展前景分析 |
(一) 必要性 |
1. 对公力救济的补充 |
2. 保障经济安全 |
3. 间接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 |
(二) 可能性 |
(三) 整体前景分析 |
四、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私家侦探法律问题研究[D]. 郭路科. 山西大学, 2018(04)
- [2]对私人侦探的法律思考[J]. 王德霞. 纳税, 2017(09)
- [3]论私人侦探业的规制与规范[D]. 朱晓燕. 苏州大学, 2012(05)
- [4]对私人侦探介入民事与刑事证据采集的思考[J]. 赵娅丽.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2(06)
- [5]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D]. 欧阳爱辉. 湘潭大学, 2012(02)
- [6]我国私人侦探行业发展状况的思考及分析[D]. 董楠. 河南大学, 2012(09)
- [7]论私人侦探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构建[D]. 张倩. 复旦大学, 2012(03)
- [8]私人调查业治理刍论[J]. 欧阳爱辉,谭泽林,尹强明.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2(02)
- [9]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研究与借鉴[D]. 李忠民.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 [10]浅析我国私人调查业的发展原因及前景[J]. 陈凌雄. 法制与经济(中旬),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