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因原则是认定保险事故中发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最早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确立。通过大量海上保险的判例,近因原则理论在英国法官们的判决书中不断得到充分地讨论和完善。但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均未作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将其当做一个参考,而不能明确地在判决书中引用。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探讨如何理解和适用近因原则,在为认定因果关系提供一个统一标准的同时,提高认定因果关系的效率。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介绍近因原则的起源,指出它是认定因果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有利于保险人控制风险。其次介绍了近因和近因原则的概念,指出近因是在效力上对损失的造成最直接、有效和有支配力的原因,近因原则制度是认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公平责任机制。再次介绍国外立法和国内现状,并通过两个案例的对比,强调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中引入近因原则的重要性。第二章首先指出近因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应对的关键在于抓住近因的概念,并通过案例来学习寻找近因的方法。其次探讨了几个对近因的认定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例如造成损失的原因的数量、相互关系、性质和举证责任、承保风险和保险标的之间的作用关系等。第三章首先指出,对近因原则的适用的研究离不开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归纳。其次按照风险的性质将案件分为造成损失的原因均为承保风险或者非承保风险,以及部分原因为承保风险两类,然后对后者又进一步细分为分别致损、共同致损、加重事件、前因后果和介入原因等常见情况,以对适用近因原则的具体操作进行细化。第四章探讨了在某些情况下,近因原则的适用是受到限制甚至除外的,这几种例外情况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除外责任、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导致扩大的损失、被保险人明知或故意以及船长船东的过错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才能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充分的理赔,不至于因为保险人的种种抗辩理由而被拒赔。第五章指出可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修改来引入近因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同时指出要引入国外的某一个制度,仅通过一个法条的概括的、抽象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在司法实践的操作当中也不易把握,因此尚需通过我国海上保险的具体实践,对近因原则的适用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