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据开示制度源自英国,经由英国殖民地者在北美地区对其传统的沿袭,使得证据开示制度在后来成立的美国许多州扎下根来。自从1938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成为法定程序制度以来,它逐渐在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中占据了核心的地位。近十几年来,我国大陆学者对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颇多,研究成果颇丰。笔者踏着前人的足迹,以《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检查为分析对象。从一开始,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一直以当事人作为主导,在对抗式的诉讼氛围中成长,历经多次修改;其主要目的是为法院审理做准备;有利于和解之促进、成立;其开示范围较大,限制主要在于法定保密特权和律师准备的诉讼资料;开示方法主要有五种:笔录证言,质问书,要求提供文件、物品和勘验地产,身体和精神状态检查,要求自认。身体和精神状态检查方法设立于1938年,历经了1970年、1987年、1988年和1991年四次较大修改;联邦法院系统的众多判例,形成了适用该方法的一套较复杂的效力规则和解释规则;其设立的目的有三:突破医患保密特权关系;协调好美国双重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发现客观真实,营造公平的诉讼环境,追求司法公正。在案件诉至法院以前,当事人之间可通过双方的协议来开启这种检查;如果案件已诉至法院,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通过协议来开启这种检查,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接受这种检查,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首先通过法官对案情争议(in controversy),“充分理由”(good cause),受检人和检查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后,法官再充分运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设定好其他注意事项后,才发布检查令,命令受检人接受检查,无论检查人还是受检人违令,都会受到法庭的制裁。通过对身体和精神状态检查中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展示,让我们充分了解了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懂得了他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程序和原理,从而揭开了这种开示方法的神秘面纱,为大陆法律学人更具体、更深入地了解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提供了较全面真实的基本信息。在对美国这种民事证据开示方法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详细介绍和研究之后,笔者审视了中国大陆相关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再依据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对大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几点尚不成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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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证据开示论文; 身体和精神状态检查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建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