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也不断增加,而服务中存在的某些危险无法避免。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提供服务者的基本任务和责任。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仅局限于侵权法之中,其在契约法中也有所涉及,体现了两者相互间的交融渗透。在我国,近年来在酒店、餐厅、歌舞厅、银行等营业场所或公众参与活动场所,提供服务者未能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消费者遭受严重人身、财产伤害的事故的大量发生。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子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并未对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法学界对其中蕴含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研讨较少,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法律规范零散。法官们没有统一的法律可循,导致判案结果不统一,对消费者的救济制度并不完善,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性。直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使这种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依据。但该制度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刚刚起步研究这一问题,有些方面还有待完善。本文结合司法解释,通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法理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缺陷等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从批判的角度对学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通说观点进行了反思性的讨论,对完善我国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其目的在于,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基础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未来民法中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加强对消费者这类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该义务存在的理论基础。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定义为,提供服务者对接受其服务,或者进入其服务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以及其他合法进入者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保障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提出了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危险责任理论、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信赖关系理论、社会成本理论和消费者保护理论,从这六个方面出发来阐述安全保障义务之所以要在民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理由。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有关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两大法系的产生和发展状况。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注意义务不仅包括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也包括为弥补制定法规定的不足而出现的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通过案例的介绍我们将更好地理解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对各国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后,我们认为尽管两大法系的国家在法律文化、逻辑思维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基于对消费者安全的考虑,它们都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对该制度予以规定。最后文章对我国涉及此项制度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了逐一介绍。本文第三部分对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体、内容进行了界定。在分析了理论界存在的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和约定义务说三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综合属性,要通过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接着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分别进行了分析、认定。分析了作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提供服务者其成立不需要以营利为标准。将权利主体进行了类别划分,分为三类: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和其他合法进入者。然后对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分析了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的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首先分析了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性质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采取了请求权竞合说。再次分析了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提供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供服务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探讨了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五种免责事由,包括:提供服务者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的发生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并且该第三人已经承担了全部责任;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该问题在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中是最为复杂重要的问题,因为其关系到提供服务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司法实践息息相关。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将其运用于实践当中以指导实践,因此笔者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的建议,并着重归纳了我们在实践中应注意的两种侵权类型。免费提供服务的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对未成年人应予以特别保护。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 危险责任理论
  • (二) 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
  • (三)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 (四) 信赖关系理论
  • (五) 社会成本理论
  • (六) 消费者保护理论
  • 二、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一) 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
  • 1. 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 2. 法国法上的安全义务
  • 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注意义务
  • (二)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 1. 英国法上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 2. 美国法上的注意义务
  • (三) 我国大陆相关的法律规定
  • 1. 民法通则中有关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
  • 2. 合同法中有关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
  •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
  • 4. 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
  • 5. 司法解释中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
  • 三、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 (一) 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 1. 附随义务说
  • 2. 法定义务说
  • 3. 约定义务说
  • (二) 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界定
  • 1. 义务主体的界定
  • 2. 权利主体的界定
  • (三) 提供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 1. 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
  • 2.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 四、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一) 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性质及其责任竞合
  • (二) 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免责事由
  • 1. 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2. 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事由
  • (三) 完善提供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的建议
  • 1. 免费提供服务的提供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2. 对未成年人应予以特别照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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