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保险法课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它是指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通过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控制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危险情况。本文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基本概念着手,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相关概念进行解析,其次分析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产生的保险学基础和法理基础,最后归纳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例,以期对完善我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提供借鉴。第二章危险增加的界定及类型化。本章首先深入阐述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认为保险法上的危险增加是指严重影响保险合同对价平衡关系的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变动,应具有重要性、时间性、持续性、不可估计性等特点。其次,论述了危险增加的不同分类,即约定危险增加和法定危险增加、主观危险增加和客观危险增加,并认为我国《保险法》有必要对危险增加进行区分。第三章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本章着重分析了我国《保险法》第37条存在的不足,并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主体,通知义务的履行及其法律效果,怠于危险增加通知的认定及其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论文目录
内容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基本原理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解析一、“危险”、“危险增加”、“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概念之解析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第二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学基础一、大数法则与危险增加二、信息不对称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第三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一、最大诚信原则二、情势变更原则三、对价平衡原则第四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立法例一、英美法系二、大陆法系三、我国《保险法》第二章 危险增加的界定及类型化第一节 危险增加的具体界定一、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二、危险增加的准确判断第二节 危险增加类型划分之必要性分析一、类型划分之必要性二、约定危险增加与法定危险增加三、主观危险增加与客观危险增加第三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第一节 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二、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三、“第三领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四、受益人不应成为通知主体第二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及时履行一、知悉或应知悉危险增加二、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第三节 及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一、保险人的选择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二、保险人的增加保费权三、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第四节 怠于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法律效果一、怠于通知的认定二、怠于通知的法律效果结语参考文献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保险危险论文; 危险增加论文; 通知义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