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灾害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其造成的损失也愈来愈大。然而目前我国在巨灾保险方面却非常落后,巨灾保险的赔付率总体上也不到千分之一。由此建立既具有公益性、又符合商业原则的,并且是可持续运作的制度化巨灾补偿基金制度,对增强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减少巨灾对财政的依赖和冲击、维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由于不同类型的巨灾在其发生频率、损失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而且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所面临的不同巨灾风险也会不同,因此需要将它们区别对待。这就需要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地区,按不同险种和不同时间设定相应的补偿比例。潘席龙等(2009)提出了设立社会和政府资金账户于同一基金下,由社会账户每年提交部分收入给政府账户,以换取受灾基金持有人获得数倍于自身权益补偿、同时由政府账户负责基本巨灾补偿的模式,即为巨灾补偿基金模式。该模式的优点是避开了巨灾保险发展不足、巨灾风险精算能力不足、巨灾风险不可保、保险与再保险资本有限,以及商业保险和保障性保险相冲突等困难。所设计的半开放基金模式,还解决了在巨灾冲击下基金价值的稳定性问题,从而为设立基金的二级市场奠定了基础。这一基金模式主要分为两个账户:国家资金账户和社会资金账户。通过同一基金下设立国家资金账户和社会资金账户,并建立可调整的社会资金账户收益缴存比例,以期权的基本原理解决了国家和社会在共同承担巨灾风险时的互惠和互利关系;同时由国家账户承担基本补偿义务、由社会账户运作商业补偿体系,将巨灾补偿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有机地整合为了一个整体,可以解决保险企业追求盈利和巨灾保险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巨灾补偿基金相对于巨灾保险的一个重要优势是以可调整的注册地取代个别投保人作为基金赔付核算单位,这一优势既可减少巨灾发生后对损失的确定并进行赔付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能够越过巨灾风险测量精度有限的客观困难,从而在可接受的不精确、却正确的基础上,提高了国家整体对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另外,针对不同的巨灾风险以及不同的地区,巨灾补偿基金设置了不同的补偿比例;同时还设置了在巨灾发生后社会资金账户只为基金持有提供权益兑现而不直接进行赔付,赔付是由国家资金账户完成的方式。通过这两种方式的设置,就可以使巨灾补偿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会受巨灾冲击而造成的价值不稳定,解决了巨灾冲击下补偿基金社会账户的价值稳定问题。从而为设立跨时间、空间和险种的巨灾补偿基金,针对不同地区,按不同险种和不同时间设定相应的补偿比例提供基础,也就为这一基金模式能够成为普通、可连续和持续投资的金融工具奠定基础,为通过金融市场分散巨灾风险、解决巨灾保险模式中资本不足问题创造条件。本论文主要讨论不同的巨灾补偿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的注册地的区划研究,并分析其对巨灾补偿基金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首先,介绍了我国巨灾的发生形势,以及巨灾、巨灾风险以及巨灾补偿基金的一些概念和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和世界上一些国家关于巨灾风险以及巨灾补偿的研究和具体措施;其次,针对不同的巨灾风险的分布情况,提出了我国不同巨灾补偿基金的注册地的区划分析,并讨论了注册地的区划对巨灾补偿基金的作用和意义;再次,选取巨灾的预期损失为标准,将各种巨灾风险综合一起,进行综合分类,以预期损失作为基金注册地划分的依据,并根据不同的基金注册地确定不同的基金发行价格以及后续的基金补偿比例;最后,结合全文提出了一些结论和建议。在进行不同巨灾补偿基金注册地的区划分析时,主要选取了地震、干旱、洪涝和台风这四种对我国影响最为广泛的巨灾,例如根据地震在每个地区发生概率的不同,可以将地震补偿基金的注册地划分为四个(除台湾地震区外);而根据洪涝在地区和季节上的分布情况可以洪涝补偿基金的注册地划分为五个,不同巨灾补偿基金注册地的分类选取,以及是否要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划分是要根据分类的成本问题以及分类后注册地基金发行份额的定价进行平衡的。各种巨灾补偿基金注册地划分的依据和具体区划将会在第四章中进行详细地论述。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巨灾风险区划,是设立我国巨灾补偿基金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甚至可以直接关系到基金的成败,因为后续的基金的定价以及赔付比例等都要据此进行确定。但是要将各种巨灾基金的注册地在全国范围进行详细地划分,不是本文能够完成的,尤其是涉及到不同巨灾险种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等因素时,更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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