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际贸易中的大多数信用证欺诈案都与伪造、篡改或滥用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相关,尤其围绕提单展开的欺诈活动不胜枚举。因此,笔者选取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作为论题。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具有其特殊性,它既涉及到信用证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提单法律关系。在这一点上,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区别于不涉及信用证的提单欺诈和不涉及提单的信用证欺诈。因此,研究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对于抵制提单欺诈和信用证欺诈都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从定义、诱因和种类三个方面对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进行了概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英美法和大陆法,还有我国都没有特别对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下定义,一般都是把民商法中的欺诈定义适用于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笔者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欺诈定义,总结出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而为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下了一个定义;提单的特征和跟单信用证的特征都为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带来了隐患;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包括伪造提单,在提单中做虚假性陈述等等。其次,笔者选取数个隐性提单欺诈进行了具体分析。包括预借和倒签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同时对实践中出现的三分之二提单和电放提单的欺诈风险进行了分析。三分之二提单和电放提单都存在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再次,笔者从确立、理论依据和适用三个方面对欺诈例外原则进行了探讨。欺诈例外原则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采纳和适用;“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欺诈例外的理论依据;构成实质性欺诈的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可以适用欺诈例外。笔者还对第三方欺诈能否适用欺诈例外进行了讨论。笔者赞同和主张将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于第三方做出的提单欺诈。笔者同时还对我国关于欺诈例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然后,笔者探讨了适用欺诈例外对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欺诈进行救济的具体方法。笔者认为适用欺诈例外进行救济的唯一途径是申请法院禁令。银行本身并不享有欺诈情况下主动拒付的权利,银行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只能根据法院的禁令。笔者讨论了法院发布禁令的条件,同时对我国现行法律救济的缺失和漏洞进行了阐述。最后,笔者用专门的章节研究了买方和银行怎样在跟单信用证下避免提单欺诈,同时对我国健全和完善有关跟单信用证下提单欺诈方面的立法提出了建议。包括在立法上明确欺诈例外原则,健全和完善欺诈例外的程序设置,完善配套法律的建设,高度重视对法官信用证惯例方面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