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机制研究

我国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机制研究

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伴随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领域分化越来越精细,需要对不同领域做出专业性、科学化的调整,但立法机关的专业构成现在无法满足、将来也不可能满足这一需求;第二,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提高立法质量需要立法人员具备成熟的立法技术,但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也难以充分实现立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第三,部门起草模式带来政府部门利益向法律法规的渗透仍在继续,立法机关为社会提供的公平正义的利益博弈平台,尚且无法保证有效遏制这种不当利益。解决第一和第二个问题,需要为立法机关引进智力支持;解决第三个问题,需要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凭借中立的视角对立法进行审视和监督。为此,在实践中,立法机关主要采取了三种应对机制:立法助理、专门立法研究机构、立法顾问。三种机制相比较,立法顾问机制因具备结构上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它能够用最小的成本同时解决以上三个问题,既实现智力引进,又能巩固、提升立法机关的中立性地位。本文以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活动机制为研究对象,采用文本分析、实例分析的方法研究其制度规定、实效作用和组织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各省级人大的立法条例都为立法顾问机制提供了制度支持,但均属于“概括性”规定,无法有效保障其功效的发挥。全国、各省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内部细则予以规范,而非将该机制法定化、程序化。实践中,立法顾问机制已经对立法活动产生了一定广度和深度的实质性影响,且影响力度越来越大。这些影响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三类——维护法制统一,明确责权利、实现立法公正,保证法规严谨规范。这为完善立法决策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有力的理论支撑,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工作走上科学化、民主化轨道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定作用。在组织建构上,立法顾问机制有“松散型”和“智囊团”两种运行形式,两种形式应共用互补,以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智囊团”应短期化、专业构成多元化,以确保其中立性。立法顾问机制应采用立法环节连贯化、立法顾问非专用、全程跟踪动态参与的对策,以确保其功效的有力发挥。为最大限度实现立法顾问的积极价值,可以将立法顾问的工作环节“延伸”至人大日常工作。为监督立法顾问的行为,应配备公开机制,而非实行责任制。为正面引导立法顾问的行为,应配备激励机制,并重视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弘扬诚信、正直的学术道德。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简述
  • 一、立法活动
  • 二、立法顾问
  • 第二节 立法顾问参与立法的动因
  • 一、科学立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 二、公正立法遏制不当利益的需要
  • 三、民主立法优化立法成果的需要
  • 第三节 立法顾问参与立法的特性及优势
  • 一、“外部结构”的积极效果
  • 二、与其他专家参与立法模式的比较
  • 三、立法机关对立法顾问作用的期待
  • 第二章 立法顾问参与立法的制度梳理
  • 第一节 法律法规的梳理及评析
  • 一、法律法规对立法顾问参与立法的相同规定
  • 二、法律法规对立法顾问参与立法的不同规定
  • 第二节 细则规定的梳理及评析
  • 一、细则的制定主体
  • 二、立法顾问的选聘条件
  • 三、立法顾问选聘程序
  • 四、立法顾问的工作内容及方式
  • 第三节 制度中的欠缺——公开机制
  • 第三章 立法顾问参与立法的实效分析
  • 第一节 定量分析——立法顾问所提建议的数量
  • 第二节 定性分析——立法顾问所提建议的内容及作用
  • 第四章 立法顾问参与立法的组织建构
  • 第一节 “智囊团”的人数构成
  • 一、人数构成的现状
  • 二、人数构成的完善建议
  • 第二节 “智囊团”的专业构成
  • 一、专业构成的现状
  • 二、专业构成的完善建议
  • 第三节 “智囊团”的聘任方式及任期
  • 一、聘任方式及任期
  • 二、聘任方式及任期的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立法顾问参与的立法环节
  • 一、立法顾问参与的立法环节
  • 二、立法顾问参与环节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立法顾问参与的立法内容
  • 一、立法顾问参与内容的现状
  • 二、立法顾问参与内容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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