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伴随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领域分化越来越精细,需要对不同领域做出专业性、科学化的调整,但立法机关的专业构成现在无法满足、将来也不可能满足这一需求;第二,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提高立法质量需要立法人员具备成熟的立法技术,但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也难以充分实现立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第三,部门起草模式带来政府部门利益向法律法规的渗透仍在继续,立法机关为社会提供的公平正义的利益博弈平台,尚且无法保证有效遏制这种不当利益。解决第一和第二个问题,需要为立法机关引进智力支持;解决第三个问题,需要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凭借中立的视角对立法进行审视和监督。为此,在实践中,立法机关主要采取了三种应对机制:立法助理、专门立法研究机构、立法顾问。三种机制相比较,立法顾问机制因具备结构上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它能够用最小的成本同时解决以上三个问题,既实现智力引进,又能巩固、提升立法机关的中立性地位。本文以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活动机制为研究对象,采用文本分析、实例分析的方法研究其制度规定、实效作用和组织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各省级人大的立法条例都为立法顾问机制提供了制度支持,但均属于“概括性”规定,无法有效保障其功效的发挥。全国、各省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内部细则予以规范,而非将该机制法定化、程序化。实践中,立法顾问机制已经对立法活动产生了一定广度和深度的实质性影响,且影响力度越来越大。这些影响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三类——维护法制统一,明确责权利、实现立法公正,保证法规严谨规范。这为完善立法决策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有力的理论支撑,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工作走上科学化、民主化轨道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定作用。在组织建构上,立法顾问机制有“松散型”和“智囊团”两种运行形式,两种形式应共用互补,以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智囊团”应短期化、专业构成多元化,以确保其中立性。立法顾问机制应采用立法环节连贯化、立法顾问非专用、全程跟踪动态参与的对策,以确保其功效的有力发挥。为最大限度实现立法顾问的积极价值,可以将立法顾问的工作环节“延伸”至人大日常工作。为监督立法顾问的行为,应配备公开机制,而非实行责任制。为正面引导立法顾问的行为,应配备激励机制,并重视立法顾问参与立法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弘扬诚信、正直的学术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