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煤炭在中国能源结构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中国每年对于煤炭的需求量十分巨大,2010年更是达到了33亿吨的历史最高水平。伴随着煤炭的开采,中国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极度恶化,情况十分严峻,因矿难而死亡的人数常年居高不下。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对矿难进行政府规制,期间经历的5次矿难爆发高峰显示了中国对于矿难的政府规制已经处于“失灵”的状态。面对中国对于矿难规制“失灵”的现状,本文试图从美国对于矿难规制沿革中寻找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启示。美国也经历过矿难频发的历史阶段,但是通过一系列生产安全立法、建立高度独立的监察体系、不断采用新的开采技术和安全设备之后,美国的矿难死亡人数逐年下降,现在美国的煤炭开采已经成为了较为安全的行业。美国对于矿难的规制历史带给中国三点启示:1.政府能够规制好矿难,但需要决心和行动。2.建立高度独立的监察体系,从制度上防止利益同盟的形成,杜绝寻租现象的发生。3.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对于中国矿难规制“失灵”的原因,本文着重从理论层面和事实层面进行解释。对于政府规制矿难“失灵”理论层面的解释,本文主要应用规制俘获理论,寻租理论和规制过程中的博弈理论来对“失灵”进行解释。规制俘获理论认为规制就是为了煤炭产业本身的需要而制定的,规制主体最终将被煤矿产业所俘获,并为产业的利益而服务。寻租理论则认为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依靠权力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就会出现“寻租’的可能,而煤炭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拉拢腐蚀政府官员而导致腐败的发生,进而破坏政府规制的效果。规制过程中的博弈论从政府和煤矿企业相互博弈的角度出发,认为政府因为潜在博弈目标的影响,最终有可能在博弈中受制于煤炭企业,最终导致规制“失灵”的局面。从事实层面来解释规制“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官员政绩评估体系不科学、不全面的;二是中央和地方利益诉求的不同导致地方政府对于煤矿生产安全的规制执行不力。三是规制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对于矿难治理的四点对策:首先,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煤炭生产,促进GDP增长模式的转变。其次,建立健全对于煤炭行业的监管体系。再者,加大对矿难的惩处标准,用严刑峻法阻击矿难。最后,重视对于矿工和煤矿企业负责人的法规教育和相关培训工作,加强工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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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矿难论文; 煤矿生产安全论文; 政府规制失灵论文; 美国矿难规制沿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