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论文摘要

近年来,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佛山黎景全醉驾案”、“杭州胡斌飙车案”、“成都理发店煤气中毒案”等,把公众和法学界的视线聚焦到过往并不是非常重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特别是在案情类似而结果迥异的情况下,如同样是醉酒飙车,有的判决定性为交通肇事,有的又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入刑似乎在厘清这一问题上也没有提供进一步的帮助。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不仅让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具备法学知识和技能的普通群众困惑,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讨论,而这些讨论最后归结到一点,实质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行为结构和方式,即对“其他危险方法”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综述论,通过选取部分案例,反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适用的基本情况和司法困境,并就国内有关“其他危险方法”的争议观点进行梳理和概括,由此引申出下文有关“其他危险方法”认定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前提论,通过对被保护的法益——公共安全进行阐释,为“其他危险方法”的认识和界定提供基础。这部分又分两节展开,即“公共”和“安全”的内涵。第三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首先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之规定性予以阐释,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高度可能是其他危险方法的本质。这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能够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仅能导致个别人、少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仅能导致多数人心理恐慌和轻微后果的危险方法不属于“其他危险方法”,这是由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共同特征和本罪名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二是发生实害后果的高度可能,这是体现“其他危险方法”本质属性的另一必备要素,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方面,本文的观点是采谨慎适用的态度,避免适用范围上的无限扩大,即使危害了公共安全也要考虑是否构成其他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等因素。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选择当前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口袋化现象为切入点提出问题,通过分析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公共安全来帮助阐释“其他危险方法”的本质特征,进而界定“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综述论:司法现状与争议观点
  • 1.1 司法现状
  • 1.2 争议观点
  • 2. 前提论:公共安全之含义
  • 2.1 公共安全之“公共”的含义
  • 2.2 公共安全之“安全”的含义
  • 3. 结论:其他危险方法之认定及其适用
  • 3.1 其他危险方法之规定性
  • 3.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适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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