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的繁荣和通讯媒体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娱乐或体育明星。明星们的人格标识中所具有的鲜明特征和巨大的吸引力,也引起了商家的广泛关注,这就促使了人格标识商业化的发展趋势。大量的商家通过使用明星的姓名、肖像或声音来包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明星自己也腰缠万贯。但是,目前仍有大量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现象存在,而且愈演愈烈。美国曾经用隐私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手段来调整这些社会问题,但是都不能完全适应人格标识商品化所带来的复杂社会关系。在法学家的呼吁和法院的判例中,形象公开权应运而生。庞德说“法律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存在和发展的”。在美国这样一个判例法系国家,形象公开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是这句名言的最好例证。虽然美国的州法律或联邦法律也具有关于形象公开权的规定,但其作用是判例法所无法替代的,形象公开权中的许多内容是在每一个判例中确认的。比如,形象公开权的保护范围,由原来简单的“姓名和肖像”,扩充到“绰号、相似的肖像、相似的声音等人格标识”;形象公开权的继承问题,在早期判例中,并非意见一致,通过判例逐渐确立了形象公开权人死后的保护以及保护期限;形象公开权的限制问题,也是通过判例来确立的。本文引用了许多判例来说明形象公开权的发展历程。之所以引用诸多案例,一方面是为了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理解法院的判决理由和立法依据。本文共有五个部分。引言,通过两个案例,引出各国的不同解决方法,并比较了他们的利弊。最后提出形象公开权问题。第一章形象公开权的历史发展过程。美国是判例法系国家,形象公开权与众多制度一样,是在法院的判例中确立的。因此,在介绍形象公开权发展过程时,引用了很多典型性案例。包括首次区分隐私权与形象公开权的“海尔”案,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形象公开权的“萨奇尼”案等。本章后一部分介绍了美国各州以及联邦法律中对形象公开权的立法现状。第二章形象公开权的基本问题。本章共有五个部分,分别是:形象公开权的概念;形象公开权的主体和客体;形象公开权的性质;形象公开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与联系。第三章形象公开权的使用、侵权救济和限制。凡是有权利的地方就会有救济,凡是有权利的地方就会有滥用之现象。对此,本章讨论了形象公开权在这些方面的问题。重点讨论了形象公开权的许可使用和继承;侵权要件和救济方式;美国言论自由对形象公开权的限制。第四章形象公开权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章共有三个部分,首先分析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然后论述我国确立形象公开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引出在我国确立形象公开权的立法建议。在每一章的结尾都有一个小结,作为本章的简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