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禁止酷刑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禁止酷刑委员会,不推回原则,个人来文,证据问题
禁止酷刑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李将[1](2017)在《《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项下个人来文及其证据问题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依决议开启了人权申诉机制建立和发展的进程,而个人申诉机制则依托国际人权公约得以形成和发展。《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规定了个人来文制度。禁止酷刑委员会所接受和审查的半数来文都涉及第3条项下权利和义务。从来文角度看,有关证据的规则是第3条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委员会证据审查的职责、证明内容和标准以及考察因素范围。从来文审查的实践看,委员会就证明责任、证据真实性以及程序性事宜形成了自身特有的逻辑或"先例"。委员会的来文审查致力于寻求保护人权和主权的平衡,其实践丰富着国际人权保护规范,强化着人权执行机制。(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7年06期)
管清亮[2](2016)在《从聂树斌案看《禁止酷刑公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内蒙古"呼格案"再审宣告蒙冤18年的呼格吉勒图无罪,引发了全国对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广泛关注。"聂树斌案"也由山东省高院异地复查。面对我国目前在调查取证和审讯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审视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弊端,切实将《禁止酷刑公约》应用到我国的调查取证和案件审讯过程中,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8期)
龚刃韧[3](2016)在《《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实施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立法机关在1988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中国法律也严禁刑讯逼供,但酷刑现象仍然存在。其成因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约》的一些规定在中国未能得到有效和充分的实施,如立法上缺乏酷刑的完整定义、缺乏独立的调查机制、酷刑受害者的申诉权缺乏保障,以及存在有罪不罚现象,等等。与此同时,酷刑现象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刑事司法体制的弊端,如公、检、法一体化体制、缺乏独立的司法等。为了有效防止酷刑,中国应充分地实施《公约》和深化司法改革。(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朱园月[4](2016)在《《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是为了弥补《禁止酷刑公约》的监督机构即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权能上的限制而制定的,其有两大特色内容,即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防范机制。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叁大任务是访问缔约国拘留场所、向国家防范机制提出意见并援助、与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组织和机构协作。它有四种访问类型:国别访问、后续访问、国家防范机制指导访问和《任择议定书》指导访问。国家防范机制具有独立性,享有财政和运作方面的自主权,其职权主要有界定“酷刑”、教育培训、报告和国际联络等,其往访监督职权延伸到包含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与其它各方机构协作是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战略之一,它只是补充而并非取代国家现有的监督体制。议定书还规定了特别基金这一有利于酷刑受害者康复的内容,以使《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效能得以最大化地发挥。(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6-05-28)
张林郁[5](2016)在《《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84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这是一个对酷刑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专门性的国际文件,是世界禁止酷刑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标志着世界反酷刑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禁止酷刑公约》颁布以来,已经有158个国家加入该公约。一个国家在某个人权条约对其生效以后,即负有遵守和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总能够自愿实际履行。因此现代人权理念的内容之一,就是在人权条约中设置相应的国际实施监督机制对缔约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实施监督机构和实施监督制度。本文主要研究了《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系统阐述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缔约国报告制度和个人来文制度,并结合《禁止酷刑公约》对我国酷刑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指出我国在执行公约时存在的问题,以达到修改我国现行法律与履行《禁止酷刑公约》完美契合的目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禁止酷刑公约》的基本问题”。本章对《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作了一个简单概括。第一节简要说明酷刑不管在中国历史上还是西方历史上,都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并且被规定在历代刑法典中,作为惩治犯罪的合法手段。随着历史的进步、文明的演进,反酷刑的声音越来越大。特别是二战时法西斯对人权的摧残,更使人们将人权问题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越来越多的禁止酷刑规定在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中得到体现,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禁止酷刑规则相继建立,《禁止酷刑公约》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第二节分析了《禁止酷刑公约》的基本内容,包括“酷刑”含义的界定、《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构——禁止酷刑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和职权、《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制度、调查制度、缔约国报告制度。第二章“《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报告制度”。缔约国报告制度在《禁止酷刑公约》中是一项强制性规定。相比较调查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来文制度,其实施性最高且利用率广泛。缔约国报告制度的实施监督程序可以概括为提交报告、审议报告、提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叁个方面。在分析了解《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运行程序的基础上,将其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防止酷刑公约》中的缔约国报告制度进行比较,发现《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从而更好地完善其实施监督机制。必须指出的是,现行的缔约国报告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包括:报告迟延和积压问题、报告内容质量不高、禁止酷刑委员会成员有限且素质偏低、报告审理意见的弱制裁性、后续跟踪程序不完善等缺陷,都严重制约了缔约国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报告制度提出了以下几点改革建议:1、统一和整合人权监督机构内部;2、制定多样化的报告准则;3、增加无报告审议和答复清单报告制度;4、进一步明确审理意见的性质。第叁章“《禁止酷刑公约》的个人来文制度”。本章从整体上讨论并研究了个人来文制度。设立个人来文制度的目的是为受害者对抗侵害其权利的政府提供一个国际救济途径。个人来文制度的工作程序包含个人来文的受理、个人来文的审理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个人来文制度在监督人权实施和促进人权发展方面,有着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个人来文意见并不是完美的,它也有许多不足,包括: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仍存在争议、个人来文的法律适用问题、禁止酷刑委员会缺乏查找事实的手段、委员会审理意见存在诸多不足、后续行动程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缺陷。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促进《禁止酷刑公约》个人来文制度的普遍批准;2、改革个人来文机制的审理程序;3、增强审理意见的约束力和强制性;4、提高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案效率;5、通过其他机构扩大审理意见的影响力。第四章“中国与《禁止酷刑公约》实施监督机制”。本章总结分析了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公约》的态度和中国国内法关于禁止酷刑的规定和实施机制。同时分析了中国对《禁止酷刑公约》实施监督制度的履行情况,并对中国是否要撤销对调查制度的保留、是否明确声明接受个人来文制度和国家间指控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徐爽,江婉[6](2016)在《《禁止酷刑公约》:“法制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尺”》一文中研究指出酷刑的非法化是人类文明进化的重要展示,也是人权保障不断提升的重要体现。1984年联合国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是第一个针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预防和惩治作出具体规定的专门性国际公约。本文介绍了该公约的起草背景、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结合我国提交的缔约国报告以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考察中国履行义务的情况。(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6年01期)
马腾[7](2015)在《国际人权法上的酷刑概念研究——基于《禁止酷刑公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国际社会对于酷刑概念的认识尚存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也未能完全达成一致,然而,《禁止酷刑公约》对酷刑作出了相对比较科学的定义,明确了酷刑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和排除事项。但同时,一些实践中有争议的案件对《禁止酷刑公约》的上述规定构成了挑战,需要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5年04期)
赵阳子[8](2015)在《禁止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措施的努力方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范围内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国际社会始终关注的焦点。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是禁止酷刑国际执行与监督机制形成的重要标志。中国于1986年12月批准了该条约。1988年11月,该条约对中国生效。为了符合公约对禁止酷刑的各项规定,中国政府在这近叁十年内做了很多努力。主要包括中国反酷刑法律体系的的各项建设:如《监狱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监狱管理条例》、《法官法》、《警察法》以及《检察官法》的设立;以及《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等等。这些法律被认为是中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保护伞。虽然中国政府为了消灭酷刑行为做了很多努力以符合公约对禁止酷刑的要求,但是这些努力却没有取得巨大和全面的成功。佘祥林案、杜培武案以及赵作海案是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对中国警察在审讯中普遍使用酷刑这一现象的广泛关注。根据人权观察在5月13日发布《老虎凳与牢头狱霸:中国公安对犯罪嫌疑人的酷刑报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酷刑仍然普遍存在。“部分公安人员故意将在押人员带离正式拘押场所,或改用不留明显伤痕的酷刑手法,以故意阻挠新的保护规定;另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和法官对明确的虐待证据视若无睹,使新制定的、旨在排除直接由刑讯逼供所获取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失去效用。”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在禁止酷刑中的法律体系和实践中的不足,并结合欧洲、英国以及丹麦的在此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中国可以在惩罚和预防酷刑方面采取的几点措施。本文探究的问题如下:1.对《禁止酷刑公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就《公约》中对酷刑的界定标准、《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实施机制进行分析。2.就国际社会中法制先进国家和地区对禁止酷刑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分析。包括:欧洲、英国、以及丹麦。具体而言,在欧洲,反酷刑的两大武器为欧洲人权条约和欧洲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公约。在英国,警察监督机制和独立稽查巡视制度是禁止酷刑的两个非常有效制度设计。在丹麦,非政府组织对于反酷刑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国家赔偿和对警察的人权培训也使该国的反酷刑在制度设计方面更为完善。3.就中国在实施《禁止酷刑公约》方面的努力和不足进行分析。虽然中国在禁止酷刑的立法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是在落实《公约》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功利主义的执法理念,证据制度存在问题,控辩双方力量不够平衡,过度使用死刑,犯人劳动的问题,超期羁押的问题,羁押后不通知家属的问题,以及除刑讯逼供以外不明确排除其他类型的酷刑的问题。4.通过结合欧洲、英国及丹麦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了中国在禁止酷刑方面可以改进的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提升对警察的招募标准,加强对警察的人权意识的培训;逐步放宽对非政府组织参与人权活动的限制;建立独立的警察监督机制;建立并完善稽查巡视制度。(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5-05-27)
黄立芳[9](2014)在《浅析条约实践中无效保留问题的新发展——从《禁止酷刑公约》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禁止酷刑公约》中存在的一部分无效保留出发,提出国际条约实践中"无效保留"问题的困境,通过考察国际条约实践且结合2011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对条约的保留实践指南》,论述条约实践中无效保留问题的新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8期)
陈琳[10](2013)在《试析中国酷刑现象——以《禁止酷刑公约》的接受和实施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酷刑是一种对人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度痛苦的行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酷刑行为在国内一直都存在。本文意在挖掘酷刑在中国的表现形式,结合我国国情,为中国走向"无酷刑"的法制社会提供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神州》期刊2013年05期)
禁止酷刑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内蒙古"呼格案"再审宣告蒙冤18年的呼格吉勒图无罪,引发了全国对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广泛关注。"聂树斌案"也由山东省高院异地复查。面对我国目前在调查取证和审讯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审视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弊端,切实将《禁止酷刑公约》应用到我国的调查取证和案件审讯过程中,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禁止酷刑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将.《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项下个人来文及其证据问题论析[J].时代法学.2017
[2].管清亮.从聂树斌案看《禁止酷刑公约》[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
[3].龚刃韧.《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实施问题[J].中外法学.2016
[4].朱园月.《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研究[D].外交学院.2016
[5].张林郁.《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6
[6].徐爽,江婉.《禁止酷刑公约》:“法制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尺”[J].人权.2016
[7].马腾.国际人权法上的酷刑概念研究——基于《禁止酷刑公约》的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5
[8].赵阳子.禁止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措施的努力方向[D].南京大学.2015
[9].黄立芳.浅析条约实践中无效保留问题的新发展——从《禁止酷刑公约》出发[J].法制与社会.2014
[10].陈琳.试析中国酷刑现象——以《禁止酷刑公约》的接受和实施为视角[J].神州.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