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建设生态文明”明确定义为我国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十七大报告将这一目标在理论上进行了全面升华。早在20世纪末,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就提出“21世纪将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的论断。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是以较高的能源消耗、较大的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换来的。无论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耕地、淡水,还是保障经济持续增长的能源和资源都非常短缺,且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当前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严重,这一矛盾将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日益突出。要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建立符合生态平衡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模式,处理好人与资源、环境、发展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体系是实现目标的根本保障。当前在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发展上,呈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管理仅局限于局域化、片面化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甚至存在漏洞和不足,而要解决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矛盾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制定完善一系列生态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战略、政策。鉴于此,结合我们的生态环境资源现状,就如何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