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进口行为法律制度的概念、功能以及该制度在Trips协定的体现。各国在制定本国该制度时应全面理解Trips协定第三部分的规定并与其保持一致。美国337条款是美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美国ITC依据337条款对我国发动了大量的337条款调查,对我国对美出口企业在美国市场的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但是同时,美国337条款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的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美国知识产权产业的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也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建立本国相关制度时起了一定的的借鉴作用。我国现有的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进口行为法律制度体现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和人民法院以诉前禁令为主的司法保护制度。这两种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制止进口侵权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而言,则各有其不利之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行为的法律制度;同时,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并且,在反倾销、反补贴及进口保障措施方面,我国已经积累了处理进口案件的很好经验,这些都使得该制度的建立具有可行性。我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进口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应以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利益为基本宗旨,与Trips协定第三部分保持一致,同时可以参照美国337条款中的合理因素。本文认为建立该制度所应具备的法律体系应该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依据《对外贸易法》制定《制止不公平进口贸易行为条例》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实施细则。尽管最终对该制度的实施是由相关的行政机构进行的,但是在制度的设计上,应摆脱传统的以行政权为主导的行政管理模式,而采用反映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为中心的权利人主导模式为主兼有行政主导特点的准司法模式。建立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进口行为的法律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本文在最后一章里根据该款的规定,分析了在设计该制度时一些具体规则的确定,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定位、主管机构的确定、对进口产品的“对物管辖权”的确立、对进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判断规则、可提供的救济方式以及社会公众利益规则等方面,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行为论文; 协定论文; 美国条款论文; 对外贸易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