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信息社会是建立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工具的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及传播的基础上的。数据库是大量信息的整合结果,是信息集合体,其构成了信息社会的基石,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水平的高低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为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恰当的法律保护环境,才能够繁荣整个数据库产业。而在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到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众、教育科研等机构对信息的需求。为此,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盟和美国相继在立法或司法层面上对数据库的保护进行了尝试。不过,结合数据库产业的发展特征和各国现有的立法框架,就目前来说,将合同法和技术措施相结合的保护方法似乎是最佳选择。我国目前对数据库保护并无单独立法,而与之相关的司法实践也比较少,但欧盟和美国的数据库保护经验和教训给我国将来的数据库保护方法的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要仔细考量立法超前的风险性;对新的权利的创设要谨慎;法律条文的规定要具体和明确;法律的公平体现在要平衡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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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因特网的发展对数据库保护制度的挑战一、数据库的定义之比较二、数据库的特性(一) 数据库的物理属性特征(二) 数据库的社会价值属性特征三、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数据库的保护带来的挑战第二章 数据库立法和司法的保护一、数据库的传统保护方法(一) 运用版权制度保护数据库(二) 通过适用合同法来保护数据库(三)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侵犯商业秘密)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四) 技术措施手段的保护二、数据库保护方法的新发展(一) 1996年欧盟《指令》设立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1. 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定义2. 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内容及其分析3. 1996年欧盟《指令》可行性问题的实证分析(二) 美国数据库保护立法情况及现状第三章 制订我国数据库保护立法的一些设想一、我国在数据库保护方面的司法实践二、对制定我国数据库保护立法的一些设想三、结语致谢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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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数据库论文; 因特网论文; 特殊权利保护论文; 传统保护方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