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上世纪80年代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的户籍身份是农民,却从事着非农劳动,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这就形成了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城市农民工。农民工在各行各业中用辛勤的劳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作为劳动者和建设者的农民工,其自身的权益却缺乏应有保障,各种侵害农民工权益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中国社会所普遍关注的话题。基于这样一种状况,本文对有关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及其保障问题进行了一番探析,并分成四个部分作了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农民工概述。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农民”是这一群体的身份标志;“非农产业”是这一群体的职业标志。从这一群体的身份及职业标志来看,他们实际上是介于城乡之间的非农非城的边缘群体。伴随着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及农村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农民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从农村转向城市是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共同趋势,但是由于我国体制转型与社会结构转型没有同步进行,农业过剩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采取的是“农民工”这样一种特殊的形式。第二部分是关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内涵解析及其保护现状。首先,本文将平等就业权界定为一个权利束,包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与其他相关的就业权利,对于相关就业权利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而后,本文认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在有着一般平等就业权本质的同时,由于其特殊权利主体即农民工而显现出了特殊性。他们的户籍身份还是农民,但却跨地区外出从事非农产业并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社会身份与职业的分离,使他们成为不同于城市居民也不同于农村居民的第三元社会群体,因此其平等就业权显示出了不同的特性和保障需求。依照前部分界定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内涵,分别论述了农民工在平等就业机会、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方面的实现中遭受的就业歧视。农民工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机会,其工资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且经常遭到拖欠,极低的参保率和职业培训比例等等,都说明了农民工平等就业权普遍受到严重损害的现状。第三部分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分析了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进行保护的困境。包括立法缺位及规定不完善、劳动执法不力、司法上缺乏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方面。同时对各国保护劳工就业权的立法情况着一考察,“取其所长补己之短”,借鉴各国的有效经验和优秀做法。在进行法律审思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在就业权方面的保护上还存在着严重的盲区,这就为第四部分展开提供了一个研究空间。第四部分是前三部分论述的落脚点所在,是本文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探讨的是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问题。针对上文所述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受损的现状以及该现状的成因,提出了几点制度构想。一是建立反就业歧视制度。首先是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在保护农民工就业权益上的措施,为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提供法律上的有力依据。其次,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也是十分重要的,《劳动法》规定的修改完善以及《反就业歧视法》等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都是建立反就业歧视制度的重要部分,可以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作出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加强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农民工的基本就业权利得到落实。三是逐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民工的身份标签,还原其平等的社会主体地位。四是完善农民工就业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五是畅通保护农民工就业权的救济机制。改革现行程序立法,提升司法效率与执行强度,健全司法救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