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对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股东代表诉讼发展于英美国家判例法,但现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以法律形式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漏洞较多,例如: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均无具体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处于一种司法无序状态,这给我国建立一个司法统一的法治社会带来障碍。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角度出发,其主要特色在于运用了比较、分析等方法,介绍和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我国相关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理论,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立法价值和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通过比较美国、日本等外国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围绕当事人问题、股东代表诉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管辖、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多重代表诉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状况。介绍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历程,说明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识,更是诉讼实践的需要。第二个部分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基础理论。首先,考察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产生和发展,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在英国的起源、股东代表诉讼在美国的发展以及在英美法系其他国家和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的发展。其次,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比较,归纳总结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以及所具有的功能,并认为事前防御功能是股东代表诉讼最重要的功能。最后,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产生的理论进行分析,尤其是对股东诉权的法理依据的三种主流观点的剖析,得出如下结论: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前提;股东权的保护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根源。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举措。首先,从该法第152条规定的内容分析,对原告股东资格条件的限制不尽合理,不利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更不利于实现其自身两大价值: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及加强公司制衡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其次,分别从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的资格、被告的确定、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的法律地位)、激励和约束机制(包括诉讼费用计算收取、诉讼费用的补偿、原告股东个别受偿请求权、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撤诉或和解的司法审查批准、败诉原告股东对公司的赔偿)、管辖、诉效时效、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角度考察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公司法现有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运用比较论证法、解释分析法、利益取舍法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方案。最后,指出我国应当承认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同时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