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审判中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之下,在“证据裁判原则成为证据规定帝王条款”的现代证据制度下,证明责任问题成为推进诉讼进程、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证明责任理论的分歧往往是由于对“证明责任”概念本身的争议,通过比较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明确证明责任的丰富内涵,特别是明确:证明责任是“动态的”,证明责任在本质上作为义务的范畴,其法律属性不单纯是一个诉讼法上的问题,它是构建实体法适用与诉讼程序进行的桥梁。成文法的传统、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宏观上讲,实体法的条文预置了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分配的决定因素实际上是多元化的。当我们从大刑事法视野中考察刑事证明责任时,“不枉不纵”的刑法精神和“发现真实、正当程序”平衡的刑事诉讼理念从宏观上决定了刑事证明责任的内涵、功能、分配。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谁主张、谁举证”依然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总原则,因而主张被告人有罪的控方在其应承担的主张责任范围内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从理论上的视角来看,因“发现真实”的必要、“诉讼主体性理论”的实现、被告人方存在主张和主张责任、其他实质性因素决定被告人方具有承担证明责任的必要性,而“正当程序”对被告人权利的赋予和保护、辩护人作用的加强和诉讼机关的公正立场使被告人方存在承担证明责任的可能性。从本源上探究,“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无罪假定原则”,其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假定来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而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是证据法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盖然性原理在刑事领域的反映,而盖然性原理只是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之一,因而被告人方承担证明责任并不违背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考察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不乏关于被告人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实例,从现实的角度证明被告人方承担证明责任命题的正确,但深入分析来看被告人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具有片断性、被动性、非终局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倾向,我们既要反对有罪推定的残余,也要反对被告人绝对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有害观点。基于反腐倡廉、严厉查处职务犯罪的必要,应当根据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精神,适当减轻控方的负担,让职务犯罪的被告人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