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就我国而言,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轮奸案件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坚持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以我国现有的司法判决为依据,在理论联系实践的基础上,主要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层面对轮奸行为进行把握,以对轮奸行为的定性和对轮奸行为人的量刑为主要内容,并以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在认定特殊的轮奸行为上的差异为视角,以求在合理解决轮奸行为的理论定性的前提下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内容包括下列部分:第一,由一例强奸案出发,引申出轮奸行为在司法实务认定中存在的法理疑惑;第二,以司法实践中对轮奸行为认定的争议为基点,上升到对轮奸行为的理论定性探讨,认为轮奸行为是具有独立犯罪构成的定罪情节,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轮奸行为的构成要件,认为轮奸不限于轮流奸淫,二人以上基于各自奸淫的目的轮流实施了强奸罪手段行为或者目的行为之一的,均成立轮奸行为;第三,在解决了轮奸行为的理论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正确区分轮奸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重视对轮奸行为犯罪故意的认定,并就实务中多人实施强奸犯罪如何认定轮奸行为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观点;第四,分析亲手犯理论在我国共同犯罪中没有存在的余地,我国在轮奸案件的认定上,应当坚守共犯理论的根基,轮奸案件中既未遂形态不能并存;第五,在对行为定性的基础上,上升到对行为人的量刑问题研究,由对轮奸行为本身的研究上升到对轮奸行为人量刑的探讨,在轮奸行为人的量刑问题上,笔者认为,我国司法部门走的是主从犯的量刑便利主义道路;应当区分个别行为人的行为未遂和整个犯罪的犯罪未遂,并以个别行为人的行为未遂作为认定其属于从犯的主要参考依据;最后,笔者就轮奸行为的未完成形态标准问题提出了个人的思考,认为在轮奸行为独立为一个新罪名的立法前提下,我们研究轮奸行为的犯罪构成和未完成标准才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