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法制生活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物权法》作为国家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虽属于民法的范畴,但也包含了行政法律规范,涉及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衔接。物权登记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与行政权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关系,而兼具行政与民事双重法律关系。物权法施行后,强调对私权的保护,审判实践中必将出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行政、民事交叉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情况。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有自身的特点和诉讼原则,由不同的诉讼法进行调整、由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且现行法律对该类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无相关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会面临将该两种交叉争议合并审理还是分别审理,分别审理谁先谁后的问题。如何为该类交叉争议寻找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途径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对《物权法》中的物权登记的种类、效力、性质进行界定、阐述后,分析、论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民事交叉争议产生的原因、交叉争议的类型;提出了该类交叉争议的审判理念和审理原则,强调该类交叉案件应本着“基础优先”的审理原则,在维护司法统一的同时兼顾诉讼经济原则;并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类交叉案件提出的两种审理模式进行分析、论证,阐述各自的理由、依据,提出自己所赞成的观点,即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该类交叉案件应本着“基础优先”的原则分别审理、判决,妥善解决争议,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