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权力乃国家核心要素之一,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国家,对权力运行模式之探讨与实践都是其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古代社会权力高度集中,尤其是在秦帝国建立之后,皇帝将整个国家的资源掌控于自己手中。皇帝一方面独揽大权,另一方面又无法做到事无巨细、事必躬亲,因此他又不得不依靠庞大的官僚群体,这就涉及到了权力集中之后的分化,但这种分化又是有限的。由于权力源掌控于皇帝手中,因此他可以随时收回已赋予他人的权力。随着官僚群体的不断膨胀,权力的分配也是呈不断复杂化与扩大化之势,对官僚群体不断加强约束也就成为了君主专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里的约束有两项内容,一项为“公”,一项为“私”。就后者而言,其意不言自明,因为权力掌控者凭借自己的身份或者职权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是无法避免的;就前者而言,针对的是官吏的职务行为,并不涉及私利,它是导致国家行政效率低下,引发渎职犯罪的重要因素。这就使得我国古代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而一分为二,一部分旨在调整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另一部分则以官吏的行为调整对象。就后者而言,又可一分为二,一部分旨在调整官吏公务行为,另一部分则以官吏非公务行为为调整对象。在官吏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一定的过错而遭致不同程度的责罚,若是一心为公,并无私曲,便是公罪;若是为了一己之私,则为私罪。当然,私罪还包括了官吏非履行公务之时所犯之罪。公罪在国家成立之初便已存在,只不过当时并未明确这一概念。汉代在前代,尤其是在秦代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公负”这一与“公罪”相近之概念。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时,公罪制度成型。既然公罪乃我国君主专制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常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静态与动态的全面研究实有必要。就静态而言,包括了公罪的概念、立法、主体、罪名等;就动态而言,包括了公罪诉讼的提起、审理、执行等内容。虽然明代公罪制度是在唐代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与唐代不同,明代已处于君主专制制度的衰败期,与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相伴的则是皇帝对社会控制的不断加强,极端的集权又导致了诸如内阁专权、宦官专权等一系列政治问题的滋生。在这个大背景下对公罪制度进行研究,既能将其对君主专制国家公权力良好运行的保障功能充分展现,同时亦能够将促进公罪制度良好运行的有利因素与阻碍公罪制度良好运行的不利因素充分暴露。而这又是研究明代乃至整个君主专制制度得失利弊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除引言与余论外,分作八章。具体章节要点如下:在本文引言部分,包括了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三个部分。第一章为公罪概论。首先以“公罪”之“公”的内涵为切入点,以历史的视角阐明公罪之“核”,及其公罪内涵之演变,进而诠释公罪之概念。其次,对公罪之主观与行为进行论证,因为这两个问题既为公罪研究之基点,又是悬而未决之疑点,故有论证之需要。不难看出,公罪之“公”并非指公共事业、天下事业,而是具有很强烈的政治色彩,它更多的体现着君主的个人及其家族事业,而这又决定着公罪的性质,这样看来唐明律中对公罪所做之定义是非常恰当的。公罪通常都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其主观当为过失,但这种观点在面对部分官吏因“庸、懒”而犯公罪时就难以自圆其说了。因此,公罪之主观当为故意与过失两种,但这里的故意又与传统刑法理论中的故意相区别,公罪之故意是针对官吏之行为而言,而非结果。公罪之行为当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同于普通犯罪。第二章为公罪制度之演变。追根朔源一番之后,便可知“公罪”早在国家出现之时已然存在,只不过并未形成了独立的概念与制度。秦、汉之时,公罪制度已然形成,在经历了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唐时逐定型。而明代之公罪制度是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第三章为明代公罪之立法。既然为一项法律制度,要获取官方的承认与实施,立法是其必经之途。明代前期立法活动颇为频繁,而公罪制度亦是在此期间通过立法得以系统确立。明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四种,即律、令、例、诰,此亦为明代公罪制度之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第四章为明代公罪之主体。既为公罪,其主体必然为享有一定公权力之人员。明代延续了前代之传统,将公罪之主体分为官与吏两类。这两类主体并不对等,他们在录取方式、任用与升迁、管理等方面所享受的差别待遇体现出了两者不同的政治地位。这种不平等又是诱发吏员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里长与甲首的身份问题颇为有趣,通过论证,可知他们并非公罪之主体。第五章与第六章为明代公罪罪名篇。明代公罪主体罪名见于《大明律》当中。大明律的体系划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为准,而公罪之罪名又紧紧依附于六部之职,以六部为分界线,可将明代公罪之主体罪名逐一呈现。除此主体罪名之外,明代实践当中仍存在数量不小之公罪罪名,见诸于《明史》、《明实录》等史料当中。第七章为明代公罪之程序篇。明代在总结前代的基础上,创造出了一整套体系颇为完整的公罪诉讼程序。这包括了公罪诉讼之提起、公罪案件之审理及具体的公罪处理原则、公罪刑罚体系。这部分内容是研究明代公罪制度运行之核心。第八章为明代公罪制度之评析。既为一项法律制度,当包括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的内容。就静态而言,通过与中国传统立法之楷模的唐律之比较,以发现明代公罪制度进步之处,这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罪名体系及刑罚体系三个大的方面。动态而言,则是在研究公罪制度在明代的整体运行状况之下,就促进其运行与阻碍其运行的因素进行评析。公罪制度在明代前期运行良好,它对明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及肃清吏治工作起到了保障与推进作用。明中后期,伴随着整个政治的衰败及官场风气的不断腐化,廉洁勤政之官处处受到排挤,而阿谀钻营之官却大行其道,公罪制度的运行也是受到了诸多不利因素的阻碍。当然,公罪制度的运行还与诸如人治环境、牵连制度等不利因素有关。最后一部分为余论。作为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应当将其放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当中去研究,去评析。公罪制度在有明一代,尤其是在中后期,虽然受到了诸多阻碍因素的限制,以至于无法良好运行,但其仍然发挥着澄清吏治、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作用。就今天而言,在面对行政处罚手段效果不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我国古代公罪制度当中获取解决问题的灵感,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