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行政诉讼法目的实现方式一方面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审理,另一种方式就是法院的判决。而法院的判决则是行政诉讼法得以实施的最终形式。法律必须实现,否则形同虚设。行政判决的执行率低,执行难度大是法院面对重要问题,而这其中以当行政机关作为败诉一方时的执行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从我国行政判决的基本概况出发,以对行政判决执行制度为切入点,介绍了我国行政判决执行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分析行政判决执行所遭遇的法制障碍,得出行政判决执行的障碍包括法律规定、体制、观念三个方面。因此,在现当代我国宪政环境条件下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必须运用综合的方法进行改革才能得到成功。接着归纳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行政判决执行措施的规定。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以及吸收行政诉讼其他领域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学术意见和强制执行理论,提出了行政判决执行改革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两个方面进行。本文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判决执行的法治困境出发,简单介绍我国法律对行政判决执行的规定和我国行政判决执行所面临的问题。在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我国法律的规定引出了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包括:行政诉讼法的二元性规定、行政诉讼法中直接强制规定不足、惩罚性措施力度不足和刑法的保障方式缺位四个方面。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体制原因包括:议行合一原则的影响、行政权的过分强大、监督缺位和法院行政化倾向。最后分析产生执行难的思想原因。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考察域外行政判决执行制度,以期能够从其他国家的规定中找到能够适用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措施。第四部分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行政诉讼判决执行的改革方式进行了初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