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游戏是信息时代的产业经济内容和大众娱乐方式的典型代表,是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游物品,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以数字代码形式存在,由网络游戏用户用于完成游戏任务,并可以现实货币进行交易的物品,具有虚拟性、客观实在性、时间性和可交易性等特征。明确网游物品的民法属性是解决网游物品现实纠纷、提供法律制度供给、维护信息生态平衡和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和合法交易现实,网游物品具有财产的正当性。网游物品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即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应当给予法律保护。承认网游物品的财产属性,有利于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对有关网游物品民法属性的债权说、物权说和知识产权说进行了评析。债权说认为网游物品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相应游戏服务的债权凭证,代表的是一项子服务,网游物品是一种债权性质的财产。本文认为,虽然债权说根据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解释了双方基于网游物品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网游物品一般是网络游戏软件开发者预先设定好的,并不是运营商提供的一种子服务,运营商承担的一般电磁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因为网游物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物权说认为网游物品属于物,应该适用物权法规则来进行保护。本文认为,网游物品具有可复制性,而且不具备物权法意义上的可支配性,网游物品不是物权法上的物。知识产权说认为,网游物品属于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本文认为,有相当部分的网游物品处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公有领域,著作权保护规则也不能规范网游物品的现实交易关系。网游物品的本质是信息,符合信息的一般特征,具有非物质性。网游物品是信息财产,其内涵是其可交易性决定的商业价值。根据网游物品的时间性和信息自由原则,给予网游物品的民法保护应当适当即法益保护,主要内容是禁止他人对网游物品商业价值实现的妨害,主要包括:运营商的网游物品安全保障义务和商业价值保有义务、他人不得非法侵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