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公司董事的权利迅膨胀,在提高了经营效率的同时,也使公司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来董事的极大威胁。当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债权人与董事之间产生严重的利益分歧,极易受到董事的侵害。传统法律制度对此无法提供有效救济,许多国家的立法或判例均认可,在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时,董事可能需对债权人承担特定责任。我国新《破产法》起草时,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立法经验,丰富了破产企业董事责任的规定,其中第125条是否构成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本文采用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首先介绍国外有关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产生、发展及现行立法规定,并试图通过对制度背景和现行规定的分析,归纳国外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和功能价值。检视我国破产企业董事责任的发展及其制度背景,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立法规制的目的与破产企业董事责任的功能价值。最后对现行制度进行解析,提出完善意见;并根据我国的制度环境,提出一些辅助性制度的完善建议,为责任的落实扫清障碍。本文分共分六个部分(包含引言和结论),以下笔者将分章作简要介绍。第一章首先对世界范围内董事责任不断扩展的趋势做一个简单介绍。随着公司实践的发展,董事不再只对公司承担义务,其义务范围已经逐步延伸到公司外部。然后指出公司破产时董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和传统法律手段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最后基于破产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要求,探讨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性。第二章首先介绍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理论基础,接着按照英美法系、大陆法的划分,对国外有关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制度做以宏观介绍,并着重分析了两大法系较为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具体制度。最后比较两大法系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分析其归责原理、责任性质以及功能价值等。第三章转入对我国相关制度的介绍。我国目前学界尚未明确认可董事对债权人负有责任,但破产法中规定有类似的责任——破产企业董事的责任。笔者首先介绍我国破产企业董事责任产生的背景与制度变迁,指出86年《破产法》下破产企业董事责任的缺陷及其对债权人保护力度之不足。接着分析我国新破产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并试图从意识层面、制度层面以及社会环境等三个层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解析我国新破产法中破产企业董事责任提供背景支持。第四章笔者尝试将新《破产法》中董事的民事责任与英美法国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进行比较,从责任性质、功能价值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阐述两种责任之不同。然后对我国新《破产法》中规定的董事责任进行分析,从规范层面提出完善建议。最后,结合我国特殊的制度运行环境,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其他外部辅助性制度,以保证破产法中的董事责任能够切实发挥其作用。本文认为,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功能价值有三个层面。其一是为了规制董事滥用权利的行为;其二是当债权人不获清偿时,能够扩大其受偿范围,维护债权尊严。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是预防和减少公司破产清盘的危险。我国破产法中对董事责任的规定仅具有惩罚董事滥用权利的作用;对债权人的补偿作用有限,更不具有预防破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