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责任论文-孙佳勇

内部责任论文-孙佳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内部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会计,内部制约,过程控制

内部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孙佳勇[1](2019)在《推行企业内部责任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会计是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会计,是管理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的责任会计应有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默契配合组织体系,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反馈内部真实情况的责任会计信息系统、约束行为规范的管理流程和岗位设置。责任会计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管理,分析原因、评价业绩,极大地减少管理漏洞和浪费现象,推行责任会计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赖虹宇,吴越[2](2018)在《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的内部责任配置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问题是我国公司法制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其中主要围绕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与越权担保责任的承担展开。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影响和决定了责任承担的方式。但经过对司法裁判案例的梳理发现,无论越权担保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有效,司法裁判都倾向于责令公司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5年第2期的一则公报案例与2017年《民法总则》第61条的立法,相继确认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认定的善意有效规则,与之相关的责任承担规则也发生变化:"内外有别"法理之下,规范设计重在确认对外部第叁人的效力,其规范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建构起法定代表人的间接担责模式。在公司原则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对公司终局性的内部责任规则却仍然付之阙如。分析表明,法定代表人终局责任承担的规则设计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设计息息相关,但我国采行的唯一代表制则阻滞了法定代表人内部担责的实现,内外有别法理也并未回答法定代表人内部责任的承担与配置方式问题。为通过制度设计使得越权担保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终局性的内部责任,有两种备选方案。一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上的相关设计,专门设置"法定代表人内部担责条款";二是,借鉴成立中公司的归责原则,设置"法定代表人内部担责外部化"规则,构建组织责任加身份责任的归责模式,通过立法使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担保中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前者受困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系统改造的困难性,以及公司两权分离不彻底背景下的公司法制运行系统环境,无法妥善地达到制度改善的目的。后者,则不仅可以将对公司越权担保行为的规制提前,极大地推高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成本,并且与现行司法与立法所确定的"内外有别"趋向相适应与吻合,在适配内外区分法理的基础上,实现债权人保护与公司利益平衡的双重制度目标。(本文来源于《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赵米悦[3](2017)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的内部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天然就有风险,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多重担保,而其中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担保方式被定义为混合共同担保。但是现行法中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权行使的规则有不同的规定。《担保法解释》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及《物权法》的不规定,使得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及追偿权行使问题在理论上形成了争议。立法和理论学说的分歧也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当人保和债务人的物保并存时,《物权法》进行详细地规定,较为简单,实无争议,但本文讨论的重点即为人保和第叁人物保并存的情形。本文将以五个部分详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从混合共同担保的概念谈起,简要地论述单独担保和共同担保的区别,并详细介绍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法律概念统称为混合共同担保。而后就混合共同担保进行分类,主要因不同的法律规则将物保分为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叁人提供的物保。第二部分讨论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的责任顺位,先讨论担保人和债务人的物保并存时的情况,在法律上没有争议即认定债务人的物保优先,债权人须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其次则讨论第叁人的物保和保证并存时的责任顺位,通过对比立法中的几种学说的优劣,从而得出结论“物保和人保平等说”更为合理。除此以外,还需从《德国民法典》和《台湾民法》的规定中进行比较法研究,来支持债权人的选择权,认定第叁人物保和人保处于同等地位。第叁部分主要为保证人和物上担保人之间的关系研究,这是本文的重点即第叁人是否有追偿权问题的基础所在。学界争议主要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之债还是连带之债亦或者是没有任何关系,在此基础上对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区分,本文认可“同一层次性理论”的发展,但是就我国目前法治状态来看,更适合使用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保证人和物上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第四部分讨论本文的重点即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对于人大法工委和部分学者提出的不享有追偿权的观点予以认同,对于部分学者提出的可追偿权的理由提出批判意见。结合相关司法案例,主要认可追偿权须有法律基础,且《物权法》对于追偿权并没有加以规定,双方互有追偿权既不利于民事交易,容易增加诉累,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更违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得出结论:同一债权上既有人保,又有第叁人的物保,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物保由债务人提供时才限制选择权,此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相互之间不享有追偿权;保证与第叁人的物保并存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王晓阳,王罡[4](2017)在《西安高新区多管齐下力促文明环境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叔叔,请您不要抽烟,请您爱护环境。如果您实在想抽烟,请您记得把烟头扔到垃圾桶里,不要随手扔在地上,好吗?”1月14日上午,在西安高新区金鹰广场门口,高新一小一年级16班的王翼翔拦住了一位匆匆路过的年轻人——他的手里正拿着半截燃烧着的烟头。听(本文来源于《陕西日报》期刊2017-01-15)

罗娜[5](2016)在《合作对外提供金融服务中各方的内部责任划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多方合作对外为第叁方提供金融服务的各方,不仅受到各方之间约定的约束,亦受到各方监管部门规定的规制。各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应按各方约定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认定各方过错程度并确定各方责任。案情金汇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按约(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2-29)

刘凤军,朱国超,李辉[6](2016)在《企业内部责任外显机制研究:内部责任感知对消费者品牌态度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重点探讨企业内部责任的外显机制,分析内部员工责任影响消费者品牌态度的内在机理和外在影响因素。利用逐步多元回归方法对378个有效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后,本研究发现:消费者感知的员工责任正向影响品牌态度;随着消费者外部社会责任感知增强,消费者员工责任感知对品牌态度的正向效应增强;消费者-企业认同具有二阶调节作用,随着消费者-企业认同增强,消费者外部社会责任感知对消费者员工责任感知和品牌态度关系的调节效应减小。基于此,企业在内部员工社会责任的实践上,应当重视其可能的外部影响,同时也为"为什么相同水平的员工责任会带来消费者的不同评价"提供了解释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营销科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陈萌[7](2016)在《论行政诉讼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追究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而在行政诉讼中承担败诉责任的为行政机关。事实上,绝大多数违法行政与不当行政最终可归结为个人错误。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上的同一性与责任承担上的分离性存在着矛盾。本文试图通过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案件材料移送制度和司法建议制度,保障行政诉讼与行政机关内部追责程序上的衔接,实现违法行政与不当行政"名义责任主体"向"实际责任主体"的过渡。(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曾章玉[8](2016)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内部责任效益审计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阐述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经济责任效益审计的一般概念,以此为出发点,对当前所在卫计系统责任效益内部审计的现状和发展作了简要阐述,并根据当前的经济和政策环境分析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责任效益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发展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责任效益内部审计的对策。(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6年13期)

黄军辉,彼得·司徒南德[9](2016)在《加拿大内部责任体系及其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内部责任体系是加拿大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中的重要制度,其构建了层级分明、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确保体系,并且有正当注意原则等法律规则及工会等配套制度的支持。与之比较,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存在安全与生产结合不够密切;事故处理的司法因素弱;政府的角色定位传统等未来待改进之处。(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李莹莹[10](2016)在《连带责任形态对应内部责任分担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一种,分摊和追偿请求权作为处理连带责任形态对应内部责任分担问题的手段,在普通法中是两个独立的概念,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途径。追偿请求权源于分摊理念,是极端的分摊,包括合同追偿和法定追偿。普通法下确定责任份额规则的转变促使分摊和追偿的再度融合,我国应在吸收普通法分摊和追偿理念的基础上,选择配套内部责任分担规则,完善连带责任形态对应内部责任分担理论和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和研究。(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内部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长期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问题是我国公司法制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其中主要围绕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与越权担保责任的承担展开。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影响和决定了责任承担的方式。但经过对司法裁判案例的梳理发现,无论越权担保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有效,司法裁判都倾向于责令公司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5年第2期的一则公报案例与2017年《民法总则》第61条的立法,相继确认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认定的善意有效规则,与之相关的责任承担规则也发生变化:"内外有别"法理之下,规范设计重在确认对外部第叁人的效力,其规范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建构起法定代表人的间接担责模式。在公司原则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对公司终局性的内部责任规则却仍然付之阙如。分析表明,法定代表人终局责任承担的规则设计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设计息息相关,但我国采行的唯一代表制则阻滞了法定代表人内部担责的实现,内外有别法理也并未回答法定代表人内部责任的承担与配置方式问题。为通过制度设计使得越权担保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终局性的内部责任,有两种备选方案。一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上的相关设计,专门设置"法定代表人内部担责条款";二是,借鉴成立中公司的归责原则,设置"法定代表人内部担责外部化"规则,构建组织责任加身份责任的归责模式,通过立法使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担保中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前者受困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系统改造的困难性,以及公司两权分离不彻底背景下的公司法制运行系统环境,无法妥善地达到制度改善的目的。后者,则不仅可以将对公司越权担保行为的规制提前,极大地推高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成本,并且与现行司法与立法所确定的"内外有别"趋向相适应与吻合,在适配内外区分法理的基础上,实现债权人保护与公司利益平衡的双重制度目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内部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孙佳勇.推行企业内部责任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青年与社会.2019

[2].赖虹宇,吴越.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的内部责任配置方式[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赵米悦.混合共同担保中的内部责任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4].王晓阳,王罡.西安高新区多管齐下力促文明环境建设[N].陕西日报.2017

[5].罗娜.合作对外提供金融服务中各方的内部责任划分[N].人民法院报.2016

[6].刘凤军,朱国超,李辉.企业内部责任外显机制研究:内部责任感知对消费者品牌态度的影响[J].营销科学学报.2016

[7].陈萌.论行政诉讼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追究的衔接[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

[8].曾章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内部责任效益审计浅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6

[9].黄军辉,彼得·司徒南德.加拿大内部责任体系及其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的启示[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

[10].李莹莹.连带责任形态对应内部责任分担请求权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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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责任论文-孙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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