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死刑判决的实体正义性,防止错杀、滥杀,保证死刑运用标准的统一性。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为了适应“严打”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立法的粗疏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无论是在刑事诉讼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具体运行中均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并且这些缺陷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死刑案件的公正判决和对死刑案件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影响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保障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性运行,确保死刑复核程序在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防止错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当务之急。本文中,笔者通过考察死刑复核程序的沿革,分析死刑复核程序的应然定位,从启动方式、审理范围、被告人权益保障、被害人权益保障、检察机关介入问题、复核方式、证明标准、复核期限等几个方面提出制度构建的建议,以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有所助益。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解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沿革,其中包括我国关于死刑复核权的立法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与回收的经过以及司法实践中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二者合一的事实。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死刑复核程序在审理范围、审理内容、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及性质进行了定位,从而为后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构建作出铺垫。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首先从理论上论述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在具体完善措施上,从复核程序的范围、启动方式、审查范围、审理方式、参与主体、审理期限、证明标准七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在参与主体上着重论述了被告人、被害人、检察机关三方在复核程序中的权利及权限。总之,只有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完善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功能,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达到限制死刑适用,保障权利主体应有权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