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各行各业正如火如荼的发展。企业对于剩余劳动力的接纳能力大大的提升,接纳空间进一步扩大。但是伴随而来的是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时常发生,屡禁不止。劳动者为了讨要工资而日日奔波,经常吃闭门羹,最后甚至一无所获,不了了之。劳动者常常因为讨薪难而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这更纵容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的行为频频发生,甚至发生农民工为了讨要工资而杀死老板的严重事件。用人单位此种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把拒不支付行为纳入到其中,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此,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等行为以刑法手段加以解决,用刑法来规制。本文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进一步的探讨,着重在认定及适用的问题上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刑修八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产生和入罪的原因入手,在研究本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的基础上,提出本罪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关于本罪的完善建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一项新罪,目前相关研究资料较少,而且国家出台的关于此罪的司法解释精简,导致在司法适用中常常出现歧义和偏差。本文主要是对其犯罪构成提出自己的独特的见解,然后在法律适用中,指出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三大阻力”和“四项空白”,具体包括:三大阻力是指,阻力一:刑法的威慑力不足;阻力二:本罪的概念不明晰给司法操作带来的阻力;阻力三:政府有关机关的责令支付的送达问题。四项空白是指:一是私下和解的情况难以禁止;二是政府机关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难以规制;三是争议工资的不支付难以规制;四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小的行为难以惩罚。对此,本文将着重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