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有的本土性制度,它虽产生于政策性文件的颁行,却在我国被当作法律制度来予以利用和规范。不可质疑的是,劳动教养制度在其存在的五十几年中为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解决社会矛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落实,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很多弊端就显现出来,比如说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很低,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与我国《宪法》、《立法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劳动教养制度受到侵犯人权言论的抨击等。但笔者认为,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和制度所起到的作用来看,劳动教养制度还是存有很大的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的。笔者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无异于废除了清扫社会的一台有力的机器,与其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不如在现行法律理念的指导下,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束缚和规范下,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性质以及适用条件和范围,为劳动教养制度立法,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从而建立一套既符合法治与和谐观念,又具备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新劳动教养制度,让劳动教养制度在华夏土地上重新绽放。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建不仅仅是几个法律文件的通过和颁行,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建要在充分的认识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方向的基础之上进行。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新洗牌要符合我国当下建立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任务。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构要注意从理念和目标上理清,从性质和任务上准确定位,从法律条文和理论体系上同步创设。要注重法治和人权的保障,注意公平与正义的诉求,注意人民对劳动教养制度的选择和期望,同时更要注重劳动教养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劳动教养制度的监督体制。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梳理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产生环境、产生过程以及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壮大,直至劳动教养制度今天的处境,用历史的眼光客观回顾劳动教养制度。第二部分是对劳动教养制度之存在的价值分析,以我国社会的基本情况和中国式思维的独有方式来看待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以劳动教养制度完成的“社会工作”来考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三个部分是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现有体系的全面分析,以法治国思想、和谐社会理论、人权思想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为分析的基点和底线,全面、客观评价现有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第四个部分是针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有缺陷以提出笔者对劳动教养制度在新时期下完善的构想,构想将从理论体系、理念以及法律体系三个方面展开,而最终又归于理论、实务和法律三者的统一与和谐。希望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构能够达到这三者的完美结合。而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也能够在不断的争议与改革之中达到自我的进化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