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长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侯欣一[1](2020)在《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的形成及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做法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法制度。长期以来,法学界大都只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法院制度本身审视该制度的形成缘由及其影响。若要深刻理解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一制度,必须注意到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乃是执政党、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作用的结果,三者缺一不可。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引领作用,通过人大代表整合社会大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促使法院系统自觉地将自身的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紧密结合的特色制度。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应在坚持该制度的前提下,尊重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不断对其加以完善,以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发挥整合社会的重要作用。
王丹[2](2020)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目的在于推动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仅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使用最多、最经常的一种法定方式,还逐步形成为人大监督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在我国,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设机关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行使着相对经常的监督权力。从历史、规范和实践视角分析发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根植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理,发挥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制度优势必须通过充分发挥和有力执行,才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然而,现有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研究,较为侧重人大监督权的宏观面向和具体程序机制的碎片化修补。面对宪法新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一委两院”新架构,学术界尚缺乏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最新实践变化的跟进和全面系统研究。随着各地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目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已然成为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迫切需要这一制度的规范化。鉴于此,有必要以规范分析为起点,诠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以历史脉络梳理为线索,探寻其制度变迁的中国机理;以理论和实践为两个关键点,全面观察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最终以制度规则体系的完善为落脚点,真正实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法治化,全面提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依循制度的构成要素,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国家正式规范支撑,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由非正式规则、组织机制等保障实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意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由监督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拓展至监察法增设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进而演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内容集中于“专项工作”,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监督程序以听取和审议行为为中心,兼具选题、调研、交办、跟踪、落实等一系列步骤。以权能为视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权能包括了解权、调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从特征分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被视为工作监督的一种,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对比人大其他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中国宪法学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专门范畴的法律概念。探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法理逻辑和演进历程,可以发掘蕴含于制度背后的中国机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立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理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人民主权的思想,实质上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按照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要依法开展,又不得越权,还要平衡好“监督”与“支持”;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培养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地位至高性,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迸发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监督动力。重新审视中国人大监督的制度规范变迁,从法理上讲,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遵循了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逻辑。其雏形最早可以追溯至第一次大革命时期作为工人政府雏形的省港罢工委员会向省港大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五四宪法”作出了国家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范表达。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概念。2018年监察法施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扩展至监察委员会。从第一届人大以来一直坚持至今,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工作制度不断在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被规范完善。历史证明,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人大监督制度。为考察实际监督效果,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全局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样本或可描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特征和不足。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两个维度分析,通过研究200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151件专项工作报告样本,可发现其在议题确定方式、监督内容分布、主要监督程序、监督计划完成和监督法律效力上的宏观特点;通过考察“一府两院”作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样态,可发现不同监督对象在监督内容和限度上的差异。尤为需要关注地是,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方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层出叠现,国家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尚未出现。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归纳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规程统一性不足;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项”界定不甚清晰;不同监督对象报告重点的区别不明显;立法规范之程序不够细化;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偏弱。遵循法学研究的理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可以沿着完善“理念——实体——程序——实施”的逻辑脉络,在法治建设的轨道中继续前行。首先,必须坚持中国宪法的特色原则,立足中国社会主义的宪法逻辑。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揭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在整个人大监督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人大监督制度发挥着全面领导作用。其次,健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监督工作委员会。就人大自身定位而言,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是工作机关负责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又是代表机关负责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作为工作机关,它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监督工作,合理分配人大常委会内部的监督职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决策和运作体系。再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主要从加强法律实施的角度,细化完善监督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以“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明确应当、可以、不应当作专项工作报告的三大类事项范围,将专项议题范围法定化。细化听取和审议的法律程序,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最后,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明确审议决议和审议决定作出的必要性条件和程序,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实现多元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转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是人大监督制度中一个主要环节,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权威的全面提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起点,推动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行使,凝聚合力,强化执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刘法杞[3](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葛翔[4](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杜俊奇[5](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鹏飞[6](2019)在《新预算法下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研究 ——以平顶山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预算是经由国家权利机关批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一种财务法案,是社会资源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人大对预算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对政府活动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人大预算监督能力的提升,能有效化解财政资金使用的低效和浪费,最大程度避免潜在的腐败风险,持续提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因此对地方人大预算监督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能极大促进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有着强烈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新《预算法》实施后的平顶山市人大预算监督为具体研究例证,从这个微观层面探讨怎样提升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通过介绍平顶山市人大预算监督专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全流程审批程序和内容等,清晰认识到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现状。根据实地走访和查阅相关资料分析发现,地方人大预算监督中还存在自身能力建设不足、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备、现行预决算监督体系不健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实际操作层面不严等问题。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公共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等基础理论,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对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并充分借鉴了美国和德国两国权利机构预算监督先进经验,系统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可行化建议,主要包括加强地方人大自身预算监督能力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优化预算监督的相关过程、严格预算执行监督、强化对决算的审查监督等。这些合理化建议将为下一步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改革工作提供一些有效参考。
王琳[7](2019)在《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研究》文中指出作为预算体系的联接枢纽,预算审批联接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贯穿政府预算管理全过程,改革预算审批制度不仅是优化政府预算管理的重要抓手,而且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相关。全国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成立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立法机关又委托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来具体负责国家事务,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能够通过政府预算反映出来,政府预算是全国人民和立法机关监督政府行为的核心途径,因此,政府预算管理不仅仅是财政问题,更是社会管理问题、政治与民主问题。在政府预算管理中,预算审批不仅是预算体系的联接枢纽,而且是落实立法机关权力的重要途径,因此,预算审批不仅对于政府预算管理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我国民主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绪论部分从审批结构、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三大要素对政府预算审批制度进行概念界定,即政府预算审批制度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支出部门等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内容,有序开展预算审批活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第二章运用国家治理理论、渐进预算理论、预算最大化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预算审批信息化理论,分析加强政府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多角度分析完善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的意义。第三章梳理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并结合现实情况,介绍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现代化的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第四章运用规范分析法,从审批结构、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的角度总结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五章运用比较分析法,总结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预算审批制度,并进一步分析对我国改革的借鉴意义及启示。最后一章基于前文研究的基础,从完善集中型行政审批、加强落实立法审批、建立行政审批与立法审批合作制衡关系、完善审批程序、丰富审批内容、健全法律依据、加强预算审批信息化建设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张一鸣[8](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王胜坤[9](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武菲[10](2019)在《三峡工程决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三峡工程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利工程,举世瞩目。同时,它也是一项颇具争议的特殊的工程。从1918年孙中山首次提出开发三峡水力的设想,到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兴建三峡工程议案,三峡工程经历了漫长坎坷的决策过程。本文将以三峡工程的决策为切入点,以时间为主线,以重大历史事件为节点,系统梳理三峡工程决策的历史过程,探讨三峡工程上马曲折的历程背后的原因,厘清关于三峡工程的争论焦点所在,揭示中共做出工程决策的历史背景,并最终总结出三峡工程决策带给我们的经验与启示。论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利用大量未公开的档案资料、亲历者的回忆录、回忆文章,以及文献汇编等资料,呈现三峡工程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尽可能全面地展现工程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双方的观点,归纳其争论分歧的焦点所在。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民国时期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初步设想与勘测(1918—1948)。主要论述孙中山首次提出的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设想和恽震等人开展的对三峡水力资源的首次勘测、设计工作,以及国民政府开发三峡进行的一些早期工作。第二章是三峡工程的早期方案制定(1949—1977)。论述在这一时期三峡工程方案制定的过程,包括毛泽东、周恩来对三峡工程的指示和决策,制定三峡工程方案的经过,关于三峡工程的最早争论,以及作为三峡工程实战准备的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的开工建设。第三章是三峡工程的深入研究论证(1978—1988)。这一章主要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三峡工程的重新上马和重新开展论证工作的过程,以及这一时期关于三峡工程的争论。第四章是三峡工程的兴建决策(1989—1992)。这一章论述三峡工程在经历一系列争论后重新进入中央决策进程的经过,以及最终交付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过程。第五章是三峡工程的建设实施(1993—2009)。这一章主要论述三峡工程准备阶段进行的工作和工程建设期的决策及机构设置,以及三峡移民政策。最后是结语。总结三峡工程的决策历程留给我们的经验启示,并尝试针对决策中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的优化措施。
二、部长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部长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的形成及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执政党探索新政权特色的需要 |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考量 |
(二)应对守法精神不足之国情 |
(三)落实执政党对法院的领导体制之要求 |
二、法院系统的诉求 |
(一)司法权不彰的教训及影响 |
(二)“八二宪法”和1983年《法院组织法》在表述上的差异 |
(三)寻求社会各界的关注 |
三、全国人大的态度 |
四、制度演变及其结果 |
(一)变化悄然而至 |
第一,司法公正逐渐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 |
第二,全国人大代表的人员结构发生变化。 |
第三,民主意识的进一步增长与司法知识储备不足之间的矛盾。 |
(二)全国人大主动出击 |
第一,提高会议质量的压力。 |
第二,增加透明度。 |
第三,改革表决方式。 |
第四,细化表决结果。 |
第五,不断拓展权限。 |
(三)压力下的最高人民法院 |
第一,态度上更加重视。 |
第二,文本上下功夫。 |
第三,主动与人大等机构沟通。 |
(四)执政党的地位不断巩固 |
结 语 |
(2)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四、拟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原理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 |
一、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常用方式 |
二、“专项工作报告”不同于“工作报告” |
三、听取、审议、审查、讨论等行为的区别 |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 |
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
三、职权分工原则 |
四、法治原则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意义 |
一、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制度优势 |
二、彰显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 |
三、提升人大常委会经常化和有效化的监督作用 |
第二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演进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雏形 |
二、“五四宪法”颁布后出现听取和审查专题工作报告的实践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
四、《监督法》正式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法律术语 |
五、《监察法》拓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 |
第二节 梳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现行有效规范 |
一、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职权 |
二、法律逐渐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般程序 |
三、地方性法规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予以具体规范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规范特征 |
一、定位:一种人大监督的主要常规方式 |
二、范畴:国家机关报告工作制度中的一个特定单元 |
三、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
第三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一、政府作专项工作报告数量较多 |
二、通常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三、专项议题范围与当年政府工作重点密切相关 |
四、专项工作的持续跟踪监督效果良好 |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一、“两院”年度分别作专项工作报告一到两件 |
二、由“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三、专项议题主要围绕“促进公正司法”的目的 |
四、监督“两院”专项工作具有连续性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一、地方监察委年度作专项工作报告暂为一件 |
二、一般由监察委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三、专项议题范围集中于“改革试点情况” |
四、听取和审议的程序规范处于探索中 |
第四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存在问题 |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程统一性如何? |
二、专项工作报告中的“专项”如何界定? |
三、不同监督对象的报告重点怎样凸显? |
四、立法规范之程序怎样进一步细化? |
五、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如何? |
第四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统一适用规程 |
一、健全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制度 |
二、建议人大常委会下设监督工作委员会 |
三、明确“一府一委两院”配合监督的法律责任 |
四、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事宜 |
第二节 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 |
一、规定专项工作议题的选取方式 |
二、“重大问题”范围由法律规定 |
三、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报告重点 |
四、明晰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界限 |
第三节 细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 |
一、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 |
二、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 |
三、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 |
四、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 |
第四节 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 |
一、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 |
二、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 |
三、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 |
四、与其他人大监督方式的衔接转换 |
第五章 关于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的建议稿 |
第一节 起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的说明 |
一、起草建议稿的必要性 |
二、建议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三、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调查问卷 |
致谢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6)新预算法下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研究 ——以平顶山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研究 |
(一)国外文献综述研究 |
(二)国内文献综述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人大预算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人大预算监督相关概念 |
(一)政府预算 |
(二)部门预算 |
(三)人大预算监督 |
二、人大预算监督理论基础 |
(一)公共选择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章 平顶山市人大预算监督现状研究 |
一、平顶山市人大预算监督职能概述 |
二、平顶山市人大预决算监督流程 |
(一)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流程 |
(二)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流程 |
(三)对政府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流程 |
(四)对政府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
(五)对部门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
三、对平顶山市人大预算监督现状的评价 |
(一)建立完善了具有本地特色的预算监督配套法规体系 |
(二)对财政资金实现了监督全覆盖 |
(三)尝试创新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方式方法 |
第四章 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人大自身能力建设不足 |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 |
(二)对预算监督相关人员重视不够 |
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备 |
(一)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缺乏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三)《预算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尚待理顺 |
三、现行预决算监督体系不健全 |
(一)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地位落不到实处 |
(二)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缺乏修正权 |
(三)我国预算年度的设置不合理 |
(四)审计监督缺乏独立性 |
(五)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覆盖范围不完整 |
四、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实际操作层面不严 |
(一)地方人大实际审查预算草案时间过短 |
(二)地方政府预算调整不够规范 |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够 |
(四)部门预算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
(五)预算报告的透明度不高 |
第五章 国外立法机关预算审查监督经验启示 |
一、美国国会的预算监督制度 |
(一)美国国会的预算监督机构 |
(二)美国联邦预算草案的形成 |
(三)国会审查批准预算的程序 |
(四)美国预算工作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
二、德国议会的预算监督制度 |
(一)德国预算草案的形成 |
(二)德国议会的审议程序 |
(三)德国预算工作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
第六章 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思路 |
一、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
(一)依法办事原则 |
(二)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
(三)职权分工原则 |
(四)监督大事原则 |
(五)注重效益原则 |
二、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具体对策 |
(一)加强地方人大自身预算监督能力建设 |
(二)完善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 |
(三)优化预算监督的相关过程 |
(四)严格预算执行监督 |
(五)强化对决算的审查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 |
1.2.2 国内文献 |
1.2.3 文献评述 |
1.3 概念界定与研究思路、方法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的理论认识 |
2.1 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的三大要素 |
2.1.1 结构要素 |
2.1.2 程序要素 |
2.1.3 内容要素 |
2.2 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国家治理理论 |
2.2.2 渐进预算理论 |
2.2.3 预算最大化理论 |
2.2.4 委托代理理论 |
2.2.5 交易费用理论 |
2.2.6 预算审批信息化 |
2.3 完善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的意义 |
2.3.1 强化约束和监督 |
2.3.2 提高科学性与统筹性 |
2.3.3 提高公开性和透明性 |
2.3.4 赋予政府预算法律效力 |
3 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
3.1 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 |
3.1.1 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 年) |
3.1.2 经济转轨时期(1979-1998 年) |
3.1.3 部门预算改革时期(1999-2012 年) |
3.1.4 建立现代财政时期(2013 年至今) |
3.2 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 |
3.2.1 审批结构 |
3.2.2 审批程序 |
3.2.3 审批内容 |
4 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4.1 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4.1.1 预算权力仍有分散 |
4.1.2 支出部门预算软约束 |
4.1.3 财政部门有待加强管理 |
4.2 立法审批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4.2.1 部门设置不完善 |
4.2.2 预算年度与人大会期不衔接 |
4.2.3 审批时间与专业性不足 |
4.2.4 预算修正权依据欠缺 |
4.3 人大与政府的沟通协调不足 |
4.4 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4.4.1 初步审批有待落实 |
4.4.2 立法机关参与度过低 |
4.5 审批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4.5.1 财政专户资金游离于审批之外 |
4.5.2 预算调整和决算审批内容泛化 |
4.6 法律依据不足 |
4.7 预算审批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5 典型国家(地区)的政府预算审批制度及启示 |
5.1 集中型行政审批渐成主流 |
5.1.1 集中型 |
5.1.2 分散型 |
5.2 立法审批建立专门委员会 |
5.3 行政审批和立法审批合作与制衡 |
5.4 审批程序完善 |
5.4.1 初步审批完善 |
5.4.2 审批时间充分 |
5.4.3 处理未通过预算草案的程序完备 |
5.5 审批内容全面且突出重点 |
5.5.1 重点突出 |
5.5.2 预算调整审批严格 |
5.5.3 决算审批完整 |
5.6 法律依据充足 |
5.7 预算审批信息化发达 |
5.8 对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 |
6 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 |
6.1 完善集中型行政审批 |
6.1.1 集中预算权力 |
6.1.2 加强预算编制改革 |
6.1.3 发挥预算规划功能 |
6.2 推动落实立法审批 |
6.2.1 授予人大预算修正权 |
6.2.2 完善预算相关委员会 |
6.2.3 设立审计委员会 |
6.2.4 解决审批与执行的矛盾 |
6.2.5 提高审批专业性 |
6.3 完善审批程序 |
6.3.1 提高立法机关参与度 |
6.3.2 加强初步审批建设 |
6.3.3 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机制 |
6.4 丰富审批内容 |
6.4.1 加强预算支出结构审批 |
6.4.2 重视分项审批 |
6.4.3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批 |
6.4.4 细化预算调整审批 |
6.4.5 将绩效审批纳入审批全过程 |
6.5 健全相关法律依据 |
6.6 加强预算审批信息化建设 |
6.6.1 加快建设预算联网监督 |
6.6.2 完善预算决策表决机制 |
参考文献 |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10)三峡工程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与难点 |
第一章 民国时期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初步设想与勘测(1918—1948) |
第一节 国人的三峡设想与首次勘测 |
一、孙中山首次提出开发三峡水力资源设想 |
二、首次勘测三峡水力资源 |
第二节 美国人的三峡开发计划与夭折 |
一、潘绥计划 |
二、萨凡奇计划 |
三、三峡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
四、萨凡奇计划的中止 |
第二章 三峡工程的早期方案制定(1949—1977) |
第一节 毛泽东描绘三峡蓝图 |
一、水利是工农业生产的中心环节 |
二、“毕其功于一役” |
三、中苏合作开展查勘 |
第二节 林李之争与三峡决策 |
一、最初的争论 |
二、南宁会议上的“御前争论” |
三、周恩来查勘三峡与成都会议 |
第三节 三峡工程第一次筹建热潮 |
一、“积极准备充分可靠”:三峡科研大协作 |
二、200米蓄水位的初步设计工作 |
三、“有利无弊” |
第四节 三峡工程的实战准备——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兴建 |
一、葛洲坝水利枢纽的提出 |
二、建设中的波折 |
第三章 三峡工程的深入研究论证(1978—1988) |
第一节 重提三峡工程 |
一、坝址选择 |
二、纷争再起 |
三、邓小平的三峡之行 |
第二节 三峡工程第二次筹建热潮 |
一、三峡工程加速上马与“翻两番”战略目标 |
二、审查通过150米蓄水位方案 |
三、用改革的办法建设三峡 |
第三节 关于工程近期能否上马的争论 |
一、蓄水位之争 |
二、党内外的争论 |
第四节 三峡工程的重新论证 |
一、开展重新论证 |
二、论证中的论争 |
第四章 三峡工程的兴建决策(1989—1992) |
第一节 三峡工程重新进入决策进程 |
一、历史的插曲:围绕《长江长江——三峡工程论争》一书的争论 |
二、江泽民视察长江 |
三、“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
四、三峡工程论证汇报会 |
五、审查通过175 米蓄水位方案 |
第二节 表决定案 |
一、三峡宣传热 |
二、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三峡工程议案 |
第五章 三峡工程的建设实施(1993—2009) |
第一节 施工准备阶段 |
一、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与施工 |
二、三峡工程正式开工 |
第二节 工程建设期 |
一、一期工程建设 |
二、二期工程建设 |
三、三期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三峡移民政策 |
一、实施优惠政策 |
二、外迁移民安置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部长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的形成及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为例[J]. 侯欣一. 法学家, 2020(05)
- [2]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D]. 王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新预算法下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研究 ——以平顶山市为例[D]. 关鹏飞. 河南大学, 2019(02)
- [7]我国政府预算审批制度改革的研究[D]. 王琳.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三峡工程决策研究[D]. 武菲.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