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主要媒体陆续报道了一些学术造假、不当使用科研经费等发生在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不端行为。在传统的科学研究过程中,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可以更多地依据科学家个人的信念来避免。但是,随着现代科学的组织化、规模化、复杂化和社会化程度的加深,人们普遍意识到,对于防范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制度介入越来越关键。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在行政法律规制科研不端行为上形成了较规范和完备的制度,成立了专门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有了明确的定义和严格的程序。同时,在民事法律规制方面,抄袭、剽窃等形式的科研不端行为也能够一定程度上得到各国著作权法的制裁。此外,美、俄、意、日等国外科技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纷纷将科研不端行为做犯罪化处理,并逐步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科研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目前在我国,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仍只限于内部处分和处理,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对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没有依据国家法律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许多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人逍遥法外。通过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笔者认为,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如: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民事法律规制针对性不强;刑事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机制还不够顺畅;同时,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远大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科研领域内的严重不端行为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建立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首先,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其次,要提高科研领域的行政法律规制的信息公开性和处罚透明性。第三,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有关民事法律责任力度。第四,要合理构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第五,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行政机构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与司法、检查部门的联合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