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其特征是在竞争的条件下,由市场配置资源,通过市场进行自我扬弃、自我净化和优胜劣汰。保险市场也不例外,应该有进有退。因为,无论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花费多大的努力,终究难免有一些保险公司因不善经营或发生各种不可抗力导致其偿付能力不足,如果让这些公司继续留在市场中,无疑会导致效率的损失。但是,由于保险经营的广泛性和保险产品的保障性,如果任由一家危机公司破产而不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要的保护,可能会引发社会的动荡,甚至行业发展水平的停滞甚至倒退。同时,根据金融监管理论的观点,承认个人投保人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识别能力以及监督能力低下,因而将一部分监督与选择的权力赋予政府及中介机构。那么,保险公司的破产损失如果完全由保单持有人1单独承担,对保单持有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正因如此,各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对保险市场的准入、市场行为、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监管外,也在寻求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退出市场时的保障机制。在各种保障制度中较为典型的是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即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公司破产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与稳定而筹集建立起的专门保护基金2。保险保证基金3(Guaranty Fund)正式运作开始于1969年的美国。处于美国经济高速增长下的人寿保险公司为追求市场占有率,纷纷发行高利率保单,却没有注意到市场利率和房地产行情反转向下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的危机。保险保障基金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当保险公司失去清偿能力时,能够有一个保障处于弱势的保单持有人的机制。其设置精神和方式与“存款保险(Deposit Insurance)”极为相似。1970年,美国产险公司也纳入了保险保证基金制度的范畴中。随后,美国各州均设立了保险保证基金,同时扩及波多黎各和哥伦比亚地区。我国则迟在1995年《保险法》中首度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直至2005年以前,我国一直采取事先筹集、统一使用的保险保障基金模式,虽然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行业,但是管理权和使用权实际上归属于各保险公司。这种模式下,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险公司自行管理的随意性很可能导致在需要紧急援助保险公司和补偿被保险人时遇到困难。特别是1996年规定产寿险公司均按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完全没有考虑产寿险风险状况的差异。2005年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虽然具体就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或者需要细化,特别是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中道德风险产生的源头——筹集环节。加上国内基本上没有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环节专门的研究文献,出于能够使读者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方面有个较为全面和清晰的印象,并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环节的完善尽一点微薄之力,本文选择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保险保障基金筹集包括很多内容,有很多方面值得探讨和研究。本论文通过借鉴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和结合自己的理解,着重于筹集主体、筹集方式和筹集规模三个方面的基础性研究。本文由前言和五章组成。前言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一章是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界定。本章首先简单介绍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定义。然后,从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促进保险业监管方式的变革和完善,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三个方面讨论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意义。最后,将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包括保险资本保证金、存款保险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归纳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特点。第二章是探讨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主体的一些相关问题。首先,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主体的不同模式进行了一般分析。笔者将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主体划分为政府筹集主体和非官方筹集主体两种模式,并分别对其优缺点进行了归纳。然后,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筹集主体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总结了各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主体的经验模式和发展趋势。其中,美国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发源地,其成熟的体制十分值得我们参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险保障基金机制,也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启示。第三章对保险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根据筹集时间的不同,将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划分为事前筹集方式和事后筹集方式,并分别对其优缺点进行了一般分析和经济学分析。然后,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事前和事后筹集各有优势和劣势,但因为事前筹集在约束公司经营行为、稳定行业等方面要优于事后筹集,大多数国家采用事前筹集方式。第四章是研究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的规模与依据。首先,结合筹集方式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限额进行了探讨,认为采用事前定期筹集的方式时,应该通过立法方式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最小、最大限额,两者相互配合是较为完善和可行的。然后,通过介绍关于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中道德风险相关假说,构建平准费率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下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模型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均衡费率模型,探讨了保险保障基金费率选择对道德风险的影响,得出了平准费率及过高的费率均会诱发保险公司道德风险的结论。第五章是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的完善探讨。本章在各国经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认为要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应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的法律依据。其次,在筹集主体方面,应建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保险保障基金筹集公司,政府进行融资支持和增加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公众代表等。再次,建议我国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最后,建议设立基金的最大和最小限额,逐步行风险费率和确定合理费率水平来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规模相关规定。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选题的新颖性。目前,虽然我国有很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研究。但是,绝大部分都是从整体上进行分析,没有专门对其筹集环节做较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选题具有新颖性。第二,将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划分为筹集主体、筹集方式和筹集规模分别进行研究,并归纳出各国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方式和筹集规模的经验模式。第三,提出了我国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在筹集主体、筹集方式和筹集规模的一些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内容包括:第一,专门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方面的相关资料有限,这给研究工作带来一些困难,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第二,本文的部分研究结论还有待实践进一步做出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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