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标准论文-仲春

合法性标准论文-仲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法性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维持行为,转售,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合法性,固定转售价格,民事诉讼,限制竞争行为,举证责任,行为规制

合法性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仲春[1](2019)在《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合法性的行政与司法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对纵向垄断协议尤其是转售价格维持行为(RPM)合法与否的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令企业感到困惑的一大难题,重要原因在于行政与司法对RPM是否构成本身违法判断标准不统一。相应的,反垄断理论研究与实务界也划分为两大阵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分别支持企业的RP(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7-16)

周东洋[2](2019)在《第叁方电子合同服务提高交易和办公效率》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1万亿元,约占全国GDP的1/3。在中国企业谋求数字化升级的时代浪潮中,电子签名、电子合同SaaS云服务成为降本增效最见效果的基础设施建设之一。(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9-05-21)

谢新水[3](2019)在《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判断标准发展探究——能从“同意论”发展到“满意论”吗?》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霍布斯以来,西方政府行动的合法性理论及其判断标准一直以"同意论"为基础来丰富和发展。洛克、卢梭立足于想象的契约论发展了"同意论",边沁将基于契约论的"同意论"转化为以利益为分析起点的"效率论"。其后,经行政学的独立、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引导,以"效率论"为基础的政府行动合法性理论得以巩固。"同意论"内含着非实质性"君主-臣民"承诺关系的分析框架;"效率论"形成了"政府-人民"行动关系的中心边缘结构,政府处于行动关系的中心。新公共服务将"服务论"作为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试图建构"政府-人民"的合作行动框架。十九大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政府发展的目标,"满意论"成为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从而超越了西方现代政府行动的合法性论。以此推断,来源于新公共服务的"服务论"有可能转化为"满意论",成为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吗?这需要持续关注。(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9年03期)

陈敦坤[4](2019)在《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等主题学者们开展了细致的研究。但是当前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研究,而对于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研究少之又少,对于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研究几乎没有。而作为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基础的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问题成为当前制度建设的短板和理论研究的盲点,因而本文展开了相关的理论探索。本文第一章对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的基础进行了必要的梳理,包括党内法规的内涵及构成、党内法规“合法性”内涵的厘定以及党内法规标准的概述等基本理论。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定义、党内法规的特点、党内法规相关概念以及党内法规体系和合法性审查中的“法”。本文第二章从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及其标准的现状着手,系统总结了我国现阶段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实践与探索的经验。中央着重分析了党中央的制度建设与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经验,地方选取了党内法规制度探索走在前列的江苏和四川两省在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及其标准探索的实践。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了我国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所面临的与国法的衔接与协调以及合法性审查标准等方面的问题。本文第叁章对国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及其标准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外国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国外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法规”,但却也有比较丰富的政党制度规范,而这些制度中蕴含着合法性审查的叁种模式,他们通过分散的国家法和专门的政党法两种形式来对政党进行规制和约束。研究发现外国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有违宪性、独立性、制约性和可诉性五大标准。在全面分析外国合法性审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基础上,系统的总结了外国的经验启示,即我国的党内法规及其合法性审查标准建设要在吸收独立审查、制约与监督以及可诉性等有益的经验的同时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人民性,突出建设性与协调功能。本文第四章从实践发展的需求出发,在系统总结中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建构,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需要着重建构权限合法性标准、程序合法性标准和内容合法性标准叁大内容。其中,在权限标准上,需要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和范围必须合规合法、党内法规必须遵循权责相适应与权利救济相统一要求;在程序上,需要遵循和贯穿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以及公开透明和时效清楚四项原则及要求;在内容上,符合党的政治性要求、与国家法律相衔接、与党内其他法规相协调。理论研究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局面,但实践却略显滞后,特别是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建设已经成为党内法规建设薄弱环节,本文从实践出发基于理论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对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的基础理论、发展现状与问题、国外的制度建设经验与启示进行研究,试图通过对比研究来总结和归纳有关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建设的经验与规律,在此基础上来建构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创新性地提出了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权限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叁大标准,以填补理论建设的空白,以期为制度创设尽一点儿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期刊2019-05-01)

黄新斌[5](2019)在《编辑学合法性考察——基于学科评判标准视域》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科评判的经典标准构成了从学理层面确证编辑学合法性的考察参照。依据内在标准(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体系)和外在标准(研究队伍、机构和出版物、社会实际需要)考察学科发展现状,发现编辑学具备必要的外在合法性,但欠缺充分的内在合法性。编辑学作为一门非常必要但发展得不够充分的发展中学科,需要加强内涵建设,拓宽学科发展视野,借鉴学科建设的现代范式,以促进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编辑》期刊2019年04期)

潘金贵,李国华[6](2018)在《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与审查判断——以欧洲人权法院“戈尔巴诉克罗地亚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对单次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采取"必要的被动性"标准,判断要素包括: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是否具有犯罪倾向以及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多重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取决于每一次引诱行为是否满足"禁止过度引诱"标准,同时,还要求作为整体的多重引诱行为符合"禁止不当扩大犯意与犯罪范围"标准,后者的判断要素为延期适用理由是否正当。在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审查程序应与公正审判权的构成要素保持一致。人权法院的判例对我国完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与审查判断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谷永超[7](2018)在《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之建构——美国的经验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限制诱惑侦查的负面效应,应当明确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美国刑法通过承认警察圈套辩护来区分合法的诱惑侦查和非法的诱惑侦查。关于警察圈套的成立标准,理论上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之争,前者关注引诱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后者聚焦于被引诱者的主观可责性。从人类的认识实践出发,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借鉴美国的理论与实务,我国应兼采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之长,采用"分离式混合"标准来认定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禁止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严格限制引诱程度和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8年10期)

高金波[8](2018)在《合法性标准是判断假药的唯一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人都知道,生产假药的合同理应无效,但有的法院却把这种合同认定有效,理由是该药没有出现不良疗效、没有发生伤亡事件。显然,这是一个十分荒谬可笑的理由,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事情却时常发生。究其原因,就是有的法院没有把合法性标准作为判断假药的标准。下面我重点讲讲这一问题。关于违反国家药监法律法规用工业原料生产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17期)

张维[9](2018)在《是否假药应由专业部门从严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18年初鸿茅药酒陷入假药之舆论漩涡,到《我不是药神》将“印度仿制药代购”这一灰色买卖推到普通大众面前,再到假疫苗事件触犯了众怒,以及近日再度引发讨论的肝癌患者代购救命药被拘等事件,无一不与生产销售假药及其认定有关。在日前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理(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8-31)

陈艳利,董醒儒[10](2018)在《我市制定出台《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是健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规定,“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近年来,以政府名义订立或依政府授权、委托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本文来源于《东营日报》期刊2018-05-23)

合法性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1万亿元,约占全国GDP的1/3。在中国企业谋求数字化升级的时代浪潮中,电子签名、电子合同SaaS云服务成为降本增效最见效果的基础设施建设之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法性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仲春.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合法性的行政与司法判定标准[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2].周东洋.第叁方电子合同服务提高交易和办公效率[N].中国贸易报.2019

[3].谢新水.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判断标准发展探究——能从“同意论”发展到“满意论”吗?[J].理论与改革.2019

[4].陈敦坤.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D].中共四川省委党校.2019

[5].黄新斌.编辑学合法性考察——基于学科评判标准视域[J].中国编辑.2019

[6].潘金贵,李国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与审查判断——以欧洲人权法院“戈尔巴诉克罗地亚案”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7].谷永超.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之建构——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理论导刊.2018

[8].高金波.合法性标准是判断假药的唯一标准[J].人民法治.2018

[9].张维.是否假药应由专业部门从严界定[N].法制日报.2018

[10].陈艳利,董醒儒.我市制定出台《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N].东营日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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