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司法,作为一项社会控制工程,其目的是保障特定的社会利益,社会的利益要求不同,其保护手段——刑事司法制度的模式也就不同。刑事司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是多元的,既有要求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一般社会利益,又有要求公正裁决和公正司法待遇的犯罪人利益,和要求精神、物质补偿与公正司法待遇的被害人利益。这些利益相互之间既同一又冲突。应当说,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做到充分全面地保护多种利益。因此,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一种社会政策必然是相互冲突的利益调和、妥协的结果。 刑事协商制度就是以利益均衡为指导思想构建起来的,控方和辩方通过对话与合作,在充分考虑对方诉求的基础上相互合作与妥协,就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达成基本共识,注重对话、合作与互惠,而非对抗,包括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等协商程序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也出现了不少蕴涵刑事协商思想的案例,对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个不小的、但又不得不回应的冲击。本文首先追溯了刑事协商制度兴起的社会背景,对该诉讼模式重在进行法理分析,探讨了其正当性根源、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并评析了各国刑事协商模式及其特点。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在我国构建刑事协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而提出了具体方案。 刑事协商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弥补司法实践中的缺陷,更在于提供了一种旨在平衡刑事司法中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犯罪人利益的新型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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