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由于逮捕具有严厉性、长期性等特点,因此,各国对逮捕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其不得滥用问题甚至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及其他国际性公约所关注。在中国,如何有效地控制逮捕,以减少逮捕权的滥用,已成为近年来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讨论的热点。在考虑对逮捕进行有效控制时,审查批捕权的配置无疑成为关键。对批准逮捕权到底应当归检察机关所有,还是应当配置给较为中立的审判机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笔者写作了此文。本文将在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审查批捕权配置模式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审查批捕权配置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合理提出相应对策,为完善我国审查批捕机制进献微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审查批捕权理论概述:首先,对逮捕的概念进行了澄清,特别是对英美、法德的逮捕概念以及类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其次,笔者对审查批捕权的概念、性质、作用以及行使主体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考察。特别是,笔者对审查批捕权行使主体的法理要求进行了概括:第一,行使审查批捕权的主体应当独立和中立,或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第二,能够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第三,行使审查批捕权的主体与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应当互相独立,以使后者有效制约制约前者。第二章——审查批捕权配置的域外考察:首先,笔者对英美审查批捕权的配置机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考察,他们的审查批捕权一般由中立的法院行使;其次,笔者对法国、德国、日本的审查批捕权配置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可看出,尽管存在区别,但大陆法系各国也普遍奉行“逮捕前置主义”(逮捕与羁押相分离)、法官司法审查以及令状主义等做法;最后,笔者进行了小结:即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审查批捕权的配置方式上普遍奉行司法审查以及令状主义。但笔者也强调,尽管对逮捕进行司法审查是一种国际趋势,但逮捕体制也要受到特定司法体制和司法传统的影响。这决定我们对国外的司法制度不能照搬,否则可能产生南橘北枳的效果。第三章——我国审查批捕权配置的历史沿革:主要是对中国古代、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以及新中国建国后的审查批捕权配置模式的演变进行了考察。笔者的潜台词是:只有彻底地了解我国现行审查批捕权配置方式形成的历史原因,才能在制度选择时更加周到、全面。第四章——我国审查批捕权配置的现状及缺陷分析:首先,对我国审查批捕权的立法以及现状进行详细梳理和总结。其次,对我国审查批捕权配置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第五章——我国审查批捕制度的改革与重构:首先,笔者对目前的两种改革观点进行了分析和评论;接着,笔者基于相对合理主义的理念和对司法、政治制度现状的考量,提出了自己的批捕权配置改革思路。最后,笔者提出了审查批捕权配置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的具体建议——逮捕的司法审查、逮捕听证以及逮捕的权利救济,并进行了具体论证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