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电子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身份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它旨在解决网上交易的安全隐患问题,为电子商务提供一种可信赖的方式。电子认证机构具有权威性、中立性与非营利性的特点。在电子认证过程中,与电子认证机构直接发生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向电子认证机构提出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认证服务申请的为证书申请人,它通过电子认证机构的审查并取得数字证书后,就成为电子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凭借证书用户的数字证书享受认证机构提供的身份认证服务的一方是证书依赖方。电子认证机构应当于证书用户与证书依赖方之间中立公正的提供认证服务。网络交易的风险性、市场缺陷性、政府管制的合理性和电子认证机构的特殊性都决定着应该建立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对电子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和缺漏的地方,对其修改完善需要理论上研究的支撑。但理论界对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很不足,既有的研究也是从对电子认证机构某一个层次的监管如对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主体这些监管体系下的局部角度出发,而未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从整体上做体系性研究。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劣决定着电子认证机构的发展完善和市场信心,也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因此,对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探讨势在必行。本论文尝试着做这种探讨。本论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界定”。在本部分中,笔者分三个层次介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概念。首先,从电子认证机构的产生和功能上引出电子认证机构的概念,进而从其属性与主体方面阐释了其特殊性;继而,从对监管学理定义上推导出电子认证机构监管的概念,论证了其特殊性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的概念即是为了解决认证市场中市场机制的失调,引导认证机构的有序化发展,建立安全稳定的电子认证机构而由政府实施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结合法律制度的概念,笔者对电子认证机构法律制度作出了自己的表述并论证了其特殊性。第二部分“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网络风险性理论、市场缺陷理论、政府管制理论、和电子认证机构的特殊性理论是支撑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网络风险性理论是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电子认证机构的存在为网络的虚拟性与不稳定性给网络交易带来的安全隐患提供了一种难以取代的解决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中发展电子认证市场,规范电子认证机构是必然的选择,制定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为电子认证行业提供权威性的保障也是当然之举。市场缺陷理论认为电子认证行业对整个电子商务存在正的外部效益而企业的内在利润追求使其难以自我调整,证书用户与依赖方也缺乏对其监督的激励机制,同时,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用户和证书依赖方之间、证书用户与证书依赖方之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各方利益之间的不平衡也难以解决,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完善的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建立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体系。政府管制理论认为由政府监管可以达至电子认证机构与电子认证行业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所以电子认证机构的规范依托于制定完善的电子认证监管法律法规,确定政府监管的有效方式和程序才是最合理的。最后,笔者从电子认证机构的特殊性即权威性、中立性、非营利性角度论证电子认证机构需要相应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第三部分“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该部分中笔者先对相关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包括联合国、欧盟、美国、德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电子认证机构监管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概述,进而分别从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机制,市场准入监管、营运过程中的监管与市场退出的监管以及法律责任这几个方面对各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电子认证机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四部分为“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目前的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和《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在总体上缺乏原则性的指导;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过于严格;还存在一些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缺乏外国认证机构的准入制度、交叉认证制度、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制度,在民事责任制度和认证机构退出的规范上也很不充分。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完善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上笔者的主要建议有:首先,应当确立对电子认证机构适度性监管的法律原则;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认证市场的发展适当放宽对电子认证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在对电子认证机构的营运过程监管制度上确立认证机构的兼业禁止制度、明确认证机构在审核证书申请人身份时的合理标准、解决电子认证中的交叉认证问题,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上完善认证机构市场退出时的通知义务;最后,在民事责任规制上确定电子认证机构的对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形态、建立责任限制制度。本文力图在下列方面有所创新:1.选题角度方面。目前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从总体上对电子认证机构的各个方面进行概括性的介绍,主要目的是将电子认证机构这个大多数人们比较陌生的概念呈现在大家的面前,使大家对其有个总体上的了解。另外一个层面是选取了电子认证机构若干问题中的一个点进行研究,目前研究的立足点主要是电子认证机构的性质、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电子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对于电子认证机构而言,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关乎到其健康存续与发展,笔者于是从电子认证机构的众多研究中另辟蹊径,选取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这个点进行体系化的论述。2.理论依据方面。在对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的时候,笔者没有拘泥于经济法这个领域,而是研读了大量法理学法哲学以及经济学金融学方面的著作,借鉴其中关于法律的价值目标,经济学上的政府管制理论,金融监管理论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以类比研究的方法,为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法律制度寻求理论的依据。3.立法完善的建议提出方面,本文立足于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对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认证机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并结合理论研究之精华,独创性地提出了电子认证机构适度性监管的概念,并从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中的电子认证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电子认证机构的营运监管、电子认证机构的退出监管和电子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监管这几个方面出发,分别对其中的不完善和缺失的部分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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