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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部分新建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擅自施工、安装和使用,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的许多问题,存在着重大的火灾事故隐患。为了加强这方面的防范,本文分析了造成新建工程火灾隐患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和减少新建工程火灾隐患的措施。
关键词:改善;新建工程,消防系统;措施
1新建工程存在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隐患
1.1部分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擅自施工、使用
许多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消防审核、验收,致使新建工程存在大量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隐患。有的单位为了尽快完成工程建设。不顾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尚未通过消防审核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甚至有的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但还没有拿到同意施工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有的单位对消防审核中提出的问题仅仅以书面答复,在取得同意施工的审核意见后。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照答复修改意见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使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由于以上种种违法违章行为,使许多工程消防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施工变为现实存在的火灾隐患,有的建筑工程在建成后即成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1.2在建设中擅自改变原有消防设计,人为造成火灾隐患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便于经营、销售,只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忽视了消防安全要求,建筑各层的使用功能不是在设计阶段确定,而是根据售出后的单位使用需要来确定。在建设中随意改变建筑原平面布局和功能,改变原消防设计,致使工程在许多方面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如有的高层建筑原设计为办公、宾馆客房等场所,但在施工或出售后,改变为餐饮娱乐场所,随着使用性质的变化,消防安全要求也相应提高,但这些场所消防工程仍按原设计施工,致使新场所消防安全不能达标。
1.3内装修工程破坏原有消防设施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单位在新建工程竣工后,都要进行一些室内外装修,装修工程往往是消防工程施工、安装阶段完成后进行。但许多工程原设计中往往没有考虑后期装修对消防设施的影响,而装修设计只注重装饰装修效果和场所使用功能,忽略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加上装修队伍对消防设施的功能、施工要求知之甚少,在装修过程中极易对原有消防设施造成破坏。如有些营业性场所在进行吊顶装修时,未考虑原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淋头等设施的设置要求,造成许多喷淋头被新装修的吊顶造型、梁、隔断等障碍物所遮挡,其灭火功能受到很大影响。
1.4建筑内单位多,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许多高层写字楼、综合楼内经营单位多达十几家,几十家,这些单位往往在消防工作中各自为阵,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擅自装修,随意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挪用,圈占消防设施等现象普遍存在,给大楼消防安全造成威胁。
2新建工程形成火灾隐患的根由
2.1消防法制意识淡薄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消防法制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目的和意义,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擅自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一旦被消防部门发现查处,不是积极去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而是到处找领导、托关系,希望消防部门给予特殊照顾。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对辖区内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大开绿灯,在行政手续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同意开工建设,等消防部门介入时,已形成许多现实火灾隐患。
2.2工程施工队素质参差不齐,工作协调不够,造成火灾隐患
许多建筑工程的土建、装修、安装、消防工程施工等项目由多家单位施工,由于工作协调、沟通不够,在施工过程中容易造成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破坏,而在装修图纸报审时,在装修图纸中主要反映的是装饰装修效果和所选用的材料,没有反映建筑原消防设施的具体位置,由于装修图纸反映的情况有限,消防部门在图纸审棱中不能全面掌握装修设计、施工对原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影响情况。在审核意见中只是笼统地提出内装修工程不得对建筑原有消防设施遮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功能的意见,而在具体装修中,由于装修设计和消防设计的脱节,装修施工使许多已经安装完毕的消防工程遭到破坏。
2.3消防部门对新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由于消防机构警力少、任务重,很难对所审核的工程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致使这些工程在施工中缺乏及时有效的消防监督,在施工中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部分单位擅自降低消防工程等级、变更原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查处。
3新建工程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的措施
3.1加强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把好审批源头关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要把工程消防设计是否通过消防审核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凡未经消防审核同意的工程,一律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不许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同意,建设部门不得予以验收备案,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建工程进行申报审核、验收。
3.2严格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消防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对申报审核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对各类建筑工程是否通过消防审核、是否按照消防审核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工程中有无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在建筑行业进行通报。要充分发挥基层公安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对辖区内重点工程,省市消防部门在审核完毕后将工程防火设计和消防部门审核意见向辖区消防大队进行技术交底,委托消防大队定期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原审核单位通报检查情况,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失控漏管现象。
3.3加强对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消防管理
消防部门在对新建工程进行审核、验收时,应当严格审查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资质,严防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参与消防工程施工。另外,消防部门还应联合建设部门定期对在建或已建成的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对工地检查、工程消防验收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工程原设计、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规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工程,对施工单位除根据消防法律进行处罚外,还应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的处罚。
3.4加强对预出售房屋的消防监督管理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预先出售的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时,工程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原有消防设施功能不受影响。并将方案报消防部门审核,在报审装修图纸中要详细标明建筑内室内消火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的具体位置。以便于建审人员发现和纠正装修设计中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情况。对于建筑由多家产权单位使用时,大楼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和各使用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各单位代表成立大楼消防管理组织,明确各单位在使用中应当履行的消防职责。按照使用面积分摊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确保大楼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3.5积极发展消防中介服务市场
消防部门应从具体技术服务转变为宏观的行政管理,改变以往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做法,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把有限的消防警力解放出来,更好地做好对社会面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