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升琼
昆明市东川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654100
摘要:文章结合建筑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劳务分包模式、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方法、支付形式、劳务分包合同等方面展开具体的探究,以便分析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当前农民工讨薪、上访等问题做出处理,保障建筑企业以及农民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务分包模式;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方法
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事业也实现了繁荣发展,但是在工程建设后频繁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上访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国家关心与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我国近年来,也不断颁布文件对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方法进行规定。但是从具体实践来看,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系统的工资结算支付方式并不能有效的落实。因此,结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情况,通过优化劳务合同、结算方式、支付方法等保障农民工能够按照合法、合规的流程获取自己的劳动报酬。
1、劳务分包模式分析
从当前建筑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市场上主要有两种劳务分包模式,其中一种为包清工模式,另一种为大清包模式。两种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着不同的特点,而且使用范围不同,具体来讲,包清工模式是指将工程项目的某个分项工程分包出去,只包工、不包料,会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具或小型的机械设备,大型机械设备需要施工单位自行购买或租赁。这种模式对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也便于建设单位的控制,可以单独展开深入管理,从而施工中出现风险的几率较小,也会获取到良好的经济效益[1]。但这种分包模式需要谨慎选择分包队伍,前期的工作量较大,主要适用于具有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中。而大清包模式是工程主体或整个工程分包,其不仅包工,还需要向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且向施工单位提供混凝土、钢材等主要施工材料。这种分包模式需要通过分包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清楚的界定,而且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劳务报酬支付形式。该分包模式需要劳务队伍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能够承担施工中垫资压力,但是与包清工模式相比,这种分包模式的管理工作也有分包队伍承担,但是会经常出现“二包”、“三包”等层层转包现象,延长了工资支付链,从而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频繁出现,也为施工企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2]。这种分包模式更适用于劳务班组实力强、劳务队资质好、信誉高的情况,如果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压力较大,并不适用于这种模式。
2、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方法探究
(1)保障劳务分包协议的合法性、合规性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多部法律中都对劳务承包协议的签订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一方主体的资质必须满足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标准与资质要求;而分包模式中的另一方应满足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在很多大型工程项目中,仍然会选择技术能力强、资质高的劳务队伍,对于这样的市场需求,很多劳务队伍在发展中逐步扩大规模、提升实力,注册公司,从而能够在分包过程中与建设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务承包协议。但从整体发展上来看,劳务分包过程中由于受到工程量等行为的影响,将劳务分包转变成个人行为,由一人带领几十人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项目,只重视能够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施工过任务,并达到最低质量标准[3]。这种情况下,经常选择廉价的劳动力,也就是农民工作为主要的施工主体,但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其并未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劳务资质,也未与施工组织签订劳务协议,从而导致整个劳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规的情况,使农民工讨薪情况频繁发生。
对于上述情况,应通过合法、合规的劳务分包协议实现整个劳务分包过程的合法化与合规化。具体来讲:一是,实现劳务班组合法化,劳务班组自行根据行业内部以及国家对劳务分包班组资质的规定,取得国家认证的资质证明,并在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中,将这项证明的考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如果无法实现劳务班组合法化,应根据我国《劳务法》的规定,分别与劳务班组长、劳务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工资结算方式、发放方式,并实现工资表实名制,统一的进行工资发放[4]。
同时,鉴于当前劳务分包并未形成统一的劳务协议格式,容易在编制合同中出现不严谨、不合规的霸王条款,以便在后续工资支付过程中出现纠纷。因此,在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其中必须明确规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方式、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质量标准、施工期限、施工安全要求、人员队伍配备要求、设备要求等具体内容[5]。保障劳务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可行性,从而从本质上降低发生劳务纠纷的几率。此外,从农民工角度考虑,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在签订劳务合同中应与农民工对每一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为农民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务咨询。此外,鉴于工程建设过于复杂的情况,劳务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出现遗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补充协议的编制,严禁出现口头约定情况。
(2)确定劳务分包费用结算方式
在劳务分包工作完成后,劳务双方应根据劳务协议、劳务合同、补充协议中的规定及时进行结算,结算的整个过程应根据书面文字形式记录,并设置表格,形成结算单,并将其复印四份,其中发包企业、工长、分包班组、财务人员手工各留一份,并且所有人都要在文件上签字、盖章,劳务工人需要捺手印。这项单据将作为付款凭证以及劳务纠纷时双方的凭证,如果在完成劳务分包工作后,劳务班组不及时支付工资,引发农民工不满,其可以以此凭证寻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相关部门根据劳务合同以及劳务协议内容展开协商,如果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法院寻求法律帮助[6]。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法的科学性
一是,借资支付方法。在劳务分包工作外完成前,按照规定不能进行工资结算,但是为了能够维持农民工队伍稳定性,通常会在劳务协议中对借资支付与付款节点进行规定,允许农民工按照一定比例借资,但应注意不能出现超额支付情况,必须保障借资金额与协议中规定的借资合度相符,从而避免出现承包人拿到款项潜逃或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借资的情况[7]。同时,在支付借款过程中,如果劳务班组为合法主体,可以根据协议规定支付借款,并编制借款单,借款单上必须有财务专用章以及分包单位公章,支付最好以银行支付方式进行,避免支付环节发生风险。而如果劳务分包单位为不合法主体,可以根据劳务三方协议,由劳务工人进行收据或领据编制,收据上必须有承包班组组长的签字,劳务工人捺手印,对支付方式进行确定。
二是,务农前或春节前季节性工资支付方法。农民工劳务群体具有特殊性,每年在务农时期、春节前都是农民工需要资金的特别时期,因此,这个阶段农民工讨薪也到达了高峰期。面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季节性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首先,在编制劳务协议过程中,应基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将特殊时间段作为付款节点,保障农民工务农以及返乡时能够获取到足额的工资,并且尽量根据工资表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避免劳务班组长扣押工资。其次,在大清包模式中,由于会出现“二包”、“三包”等层层转包的情况,建筑企业违法分包的不仅对人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对农民工的工资也承担连带责任,这对农民工讨要工资提供法律有力的支持依据。并且应与新的承包单位签订新的劳务协议,并进行再分包项目备案,以便能够始终对工程建设情况有全面的了解。此外,鉴于农民工工资数额大、农民工队伍不稳定的特点,在按合同支付工资过程中,必须编制实名制工资表,而且要将工资表备案作为书面证明,保障支付方式合理,并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证据,避免在发生劳务纠纷过程中双发各执一词,缺少证据与证明材料。其中包清工模式中,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劳务组班组长必须到达现场,根据工资表进行工资统一发放;而在大清包模式中也需要承包负责人到达分包现场,采取集中发放工资的方式,保障农民工能够顺利拿到足额的工资。此外,必要情况下可以通过科技手段对支付工资过程进行录像、录音,作为支付工资的证据。
三是,在完成工资结算后,劳务薪酬数额已经确定,需要劳务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签字、捺手印,作为最终付款的凭证,如果在付款过程中出现纠纷或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资的情况,农民工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支付顺利,必须在支付后对劳务合同的财务专用章、签字、公章等证明进行核实与核对。
(4)建议政府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比例
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金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计算。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但实际拖欠工资过程中,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远远不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提高收取工资保证金比例达到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10%,以有效约束拖欠行为。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民工因讨薪、拖欠工资等问题已经对农民工的利益、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影响,因此,应引起建筑行业的重视,实现劳务分包全过程的合规与合法,保障双方利益不受损,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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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云南省农民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