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保全程序是指法院为了确保将来的执行文书的顺利执行,或者为了避免不可挽回的损害,在执行文书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限制义务人处分其财产或者责令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程序。作为弥补诉讼救济滞后性的程序之一,其设立初衷就是为了给予还没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一种先前性的救济。科学的民事保全程序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生效判决的“执行难”问题。国内部分学者在研究某项课题时,不是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先对现行程序制度设置的合理性基础进行考量,再就该程序制度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革、完善,而是习惯于采取推倒重来的方式,往往直接将相关国家以及地区相应的程序制度引入我国,就民事保全程序而言,也不例外。学者们更多地还是在关注民事保全程序中建立行为保全程序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借鉴其他国家的“假处分”制度在我国建立行为保全程序,至于我国现行民事财产保全程序的缺陷是否由行为保全程序的缺位所导致,如何从现行民事保全程序出发来挖掘其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瑕疵,从而对该程序进行修复,以达到完善和充实我国民事保全程序的目的,在这种层面上的研究,却鲜有学者涉及。笔者对行为保全程序的引入持审慎态度,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引入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首先应当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出发,考察该项制度在我国是否完属于全缺位的状态,其次应当考察该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其运行的法律环境,所需花费的立法成本等等,宏观上还必须适应我国大的司法环境,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司法稳定。在此前提下,笔者的观点是将已有的先予执行制度进行改革,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在比较法的视野下,以对其他国家以及地区的民事保全程序及其他相关程序制度的研究为基础,以我国民事保全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为根本,分别从观念、结构、程序三个方面对我国民事保全程序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即:将先予执行中的先行给付的内容挪入财产保全程序之中,同时适当放宽适用条件,把诉前行为保全的情形纳入先予执行之中,以此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保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