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入世以后,我国面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日益严重,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对非政府机构的规定承认了非政府组织设立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合法性,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了非政府组织制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权利和程序保障,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使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令人难以把握。国内外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著述,绝大部分笔墨集中于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概述,对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和运作情况的介绍,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的初步构想,这些文章或探讨行业协会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生成、运作和应对时的作用,或从一个宏观角度讨论非政府组织与WTO的关系等,缺少从法学角度专门论述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中的地位的文章。鉴于此,本文参照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中的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分析其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的权力来源、监管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对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中的地位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就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提出了一些建议。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定、实施和应对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的权力来源于成员合意及国家的授权或许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对非政府组织享有当然的监管权力,包括属于一国法人或位于该国境内的国际性或区域性非政府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对非政府组织的相关规定给国家施加了条约义务,是对国家监管权力的承认、强化和约束。非政府组织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应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并由国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非政府组织遵守协定的规定,否则国家应当承担国际责任。因此,国家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的主导力量,另一方面要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以免违反国家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承担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