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代社会中,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还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在完备的登记制度之下,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序流转。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近现代各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和不动产的公示方式。2007年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总体的规定,但尚不完善,建立一套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迫在眉睫。本文就不动产登记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和不足:(1)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缺乏体系性;(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行政管理色彩较为浓厚;(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内容缺失。第二部分,是对各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与评析。该部分采用比较的方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进行阐述,对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指出了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从八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的具体构想,主要是通过对国外法的借鉴和对目前物权法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个人的观点。首先,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统一不动产权属证书。其次,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阅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再次,区别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建立登记请求权;不动产实质审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最后,对新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不动产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制度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