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共分三部分,即前言、正文与结语。 前言简要述及了本文选题的意义。在注册会计师业务与经济发展的联系日益紧密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犯罪受到更多人的关注,研究注册会计师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正文部分共分七章,第一章为注册会计师犯罪概述。本章简要介绍了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发展情况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演变过程,指出理论界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组织及人员犯罪只进行了综合性研究,没有针对各不同的中介业务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由此确立了本文的论述重点:即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注册会计师业务实践,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具体分析,以期发现注册会计师业务中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不同于一般中介业务中的独特之处。 第二章为注册会计师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章从虚假证明文件在一般中介业务中的特征入手,分析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虚假证明文件的特征,认为应具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与不正当披露等四种情况,并进而指出刑法上的证明文件与注册会计师实务中的报告不同。本章随后对虚假证明文件与重大失实证明文件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反映了不同的主观心态,前者出于故意,后者出于过失,但在客观表现上是一致的,都是指证明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与客观实际不符。重大事项不仅包括审计重要性水平之上的事项,还包括可能引起信息使用者改变其决策的其他事项。本章最后分析了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这两种情形,指出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要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证明文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章为注册会计师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章首先分析了注册会计师的故意心态,认为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时,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是出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随后分析了过失,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主要表现是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指出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实践中的职业谨慎概念,根据一定的程序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严重不负责任。 第四章为注册会计师犯罪的客体。本章对理论界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