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公司决策普遍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虽体现了股东民主、资本平等的理念,但在发生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变更时,如何既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权利,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公司发生基础性重大变化时,赋予异议股东一项权利,使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此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该请求权起源于美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演进,现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其中尤以美国的相关制度最为成熟、完善。该制度旨在平衡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是对“资本多数决”的补充和匡正,是一项对少数股东保护的有效措施。我国于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引入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立法仅仅对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实践操作不强,尚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基本原理为出发点,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例,对其适用范围、行使程序等诸多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立法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议,使其能够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实践背景下有效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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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引言第2章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2.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涵义及性质2.1.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涵义2.1.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性质2.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由来2.2.1 早期的“一致同意”原则2.2.2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2.2.3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产生2.3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2.3.1 股份回购请求权与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撤销请求权2.3.2 股份回购请求权与股东解散公司诉权2.3.3 股份回购请求权与股东股份转让权2.3.4 股份回购请求权与强制收购第3章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分析3.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存在的法理基础3.1.1 契约论思想和期待权落空理论3.1.2 团体可分解理论3.1.3 利益衡平理论3.1.4 股东平等理论3.1.5 本益分析理论3.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价值分析3.2.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正价值3.2.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负价值第4章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和行使4.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主体范围4.1.1 适用的公司类型4.1.2 适用的股东范围4.1.3 股份回购主体范围4.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具体事项4.2.1 宽泛主义立法例4.2.2 狭窄主义立法例4.3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4.3.1 公司提前告知股东享有提起异议的权利4.3.2 异议股东在决议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4.3.3 异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再次表明反对态度4.3.4 公司通知异议股东决议结果4.3.5 异议股东向公司书面提出回购请求4.3.6 股份回购价格—公平价格的确定4.3.7 公司支付价款以及处分回购的股份4.4 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其他相关问题4.4.1 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排他性及限制4.4.2 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限制第5章 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立法的思考5.1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及缺陷分析5.1.1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5.1.2 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的缺陷分析5.2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完善5.2.1 股份回购请求权立法完善的本土背景5.2.2 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体例之完善5.2.3 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之完善5.2.4 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之完善5.2.5 股份回购请求权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之完善第6章 结论与展望致谢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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