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共同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片面共犯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类型,将片面共犯定性为共同犯罪对丰富、完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和对该类犯罪公平、正确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片面共犯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布黎提出的。这个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在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之间具有单方面意思表示的定罪量刑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并没有对主体之间的意思联络作必要的规定,所以存在将片面共犯归属于共同犯罪的理论空间。片面共犯能否冠以“共同犯罪”之名的前提是共同犯罪的成立。认定共同犯罪成立的犯罪共同说或行为共同说都不能解决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的矛盾。我国刑法奉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内在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从客观上看,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片面共犯的行为所侵害;从主观上看,片面共犯的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的心理因素,其行为达到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片面共犯完全可以加入共同犯罪的“大家庭”。片面共犯有其特殊的成立条件,这正是研究片面共犯理论的价值所在。明确的片面共犯成立的条件不仅为正确的定罪量刑奠定基础,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证明了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我国刑法理论中承认了片面帮助犯,对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及片面组织犯则存在激烈争论。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上看,笔者认为存在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组织犯则不可以构成片面共犯。研究片面共犯基本理论的落脚点是对片面共犯行为人的处罚。既然片面共犯行为人暗中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其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