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自2000年启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产生的新型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农村商业银行在提升社会形象、明晰产权、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支农服务水平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以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为例,截至2006年年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5346万元,较2004年末的62490万元增幅36.6%;总资产达到1927114万元,较2004年的1434878万元末增幅34.3%;存款余额达到1477555万元,较2002年初的523157万元增幅182.4%;贷款余额达到1000703万元,较2002年初的341070万元增幅193.4%;账面利润23027万元,较2002年末的2086万元增幅103.9%;每股收益达到0.57元,较2002年末的0.24元增幅到达137.5%。截至2007年9月,全国共有14家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尽管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队伍不断壮大,但是由于其设立和运行是在法律欠缺和不适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在银行资本制度方面。银行资本是指银行通过股权融资获得的股份资本,主要目的在于防范头寸价值减少或者商业损失等风险,从而保护存款者和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资本除了具备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外,还具有如下重要意义:(1)符合规模经济的规律,是商业银行通过信贷业务创造利润的主要基础;(2)能够吸收风险——众所周知,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风险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简言之,银行资本制度是现代银行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作为商业银行家族的一员,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制度除了具备一般银行资本制度的特点外,还具备如下特征:(1)资本规模小;(2)股权过度分散;(3)职工全员持股;(4)发起设立时,资本构成具有地域性;(5)货币是股东出资的唯一有效形式。这些特征直接决定了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制度立法的特殊性。本文旨在为解决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理论基础、操作指导和立法建议。合理的资本制度是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这是贯穿本文的一个基本观点。本文的核心观点就是农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资本制度的特殊性,资本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管机构职权范围的特殊性、操作重点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当结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笔者选取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制度中最具代表性、最核心、最重要的资本问题,结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证券法、税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与构建,就解决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些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制度法律问题包括:(1)在原农村信用社资产清核时,采用成本法,从而造成低估净资产,损害老股东的情形;(2)资本规模小,影响业务扩展;(3)股东个数过多,股权过度分散;(4)新员工股权无法实现,员工激励机制单一;(5)增资扩股中的出资形式、分红等问题;(6)上市融资。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制度进行概括性论述,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制度的特点、法律性质及法律风险,并对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和评述。第二部分由第二至四章组成,每一章分别针对农村商业银行资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法律资源整理及相关法律构建。章节顺序依照分别是“农村商业银行设立过程中的资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法律问题研究”及“农村商业银行上市法律问题研究”。第三个部分为结论部分,集中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方法、内容及创新之处进行总结,并重申了“监管机构职权范围的特殊性、操作重点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当结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的核心观点。